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文君、应君华、罗伟洁、金伟峰、潘燕飞二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君于2005年6月至2006年11月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夏丹玲等20户吸收存款,计7565.73万元,直接交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借给王海玲(另案处理),从中获取利差,至案发仍有1420.6万元不能归还,造成公众实际损失1124.961万元。
被告人应君华于2006年1月至11月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蔡圣华等8户吸收存款,计5421.7万元,直接交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借给王海玲,从中获取利差,至案发仍有1696万元不能归还,造成公众实际损失1673.5万元。被告人罗伟洁于2006年6月至10月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车美云等9户吸收存款,计5277.9万元,直接交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借给王海玲,从中获取利差,至案发仍有226.4万元不能归还,造成公众实际损失人民币183.7万元。被告人金伟峰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间,以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瑜等12户吸收存款,计1193万元,直接交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借给王海玲或应君华,从中获取利差,至案发均已归还。被告人潘燕飞于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建国等4户吸收存款,计830万元,直接交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借给王海玲,从中获取利差,至案发均已归还。(记者余建华通讯员 葛东方)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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