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7日早晨7点多钟,湖北省当阳市市长范晓岚(女)驾驶一辆丰田越野车从宜昌行驶到当阳市一个小学校门口时,将一名十岁的小学生当场撞死。据当地媒体称,事发后,范晓岚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的父母表示歉意,跪求宽恕,后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元,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4月12日,宜昌市委宣布对范晓岚的停职调查意见。
这一事件之所以事发二十几天后迅速升温,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外乎有以下三个问题不甚明朗:一、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本应在20天内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至今交警部门未做出任何认定,只是将20万元赔偿金交给死亡孩子家长,叫小孩家长不要追根究底;二、范晓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相关部门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是不是因为她的市长身份?三、范晓岚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是不是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了?
虽然事发后,范晓岚主动登门道歉,并迅速给付死亡孩子的家长赔偿金,这都是事发后她的积极表现,但这些积极表现能否成为交警部门对此不作认定、相关部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理由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范晓岚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名安说,交通肇事案件首先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认定书,以此来判断肇事者负不负责任,如果负责任,是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如果是负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才涉嫌交通肇事罪。
对于范晓岚与死者家属签订的不再追究的协议,邬名安说,如果范晓岚涉及刑事责任,那么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涉嫌犯罪,范晓岚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因为赔了钱就不追究她的其他责任。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则认为,这个事件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范晓岚的赔偿行为有没有干预司法公正?如果她只是出于赢得被害人谅解的目的,并没有以此威逼利诱死亡孩子的家长,当事人不追究其责任并不是违心的,那么范晓岚的赔偿行为是应该给与积极肯定的评价;二是当地交警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和范晓岚的市长身份有没有关系,如果按照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常规,普通人发生了与范晓岚市长同样的肇事情节,并积极给予死者家属赔偿,交警部门也不介入的话,那么范晓岚事件中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就不应当受到指责了,其行为无可厚非。
而且,阮齐林还强调,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者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加之这一事件中范晓岚事发后态度较好,主动赔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社会也要给予肇事者适当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