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4日讯记者徐伟公安部今天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明确规定,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修正案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了重新的修订,对于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情形,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修正案明确,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火灾情况复杂,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派遣专家协助调查,或者申请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移送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对于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三种情形之一的,修正案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