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更换派遣单位 无法拿到经济补偿
42名保安的劳动合同之惑
实习生 彭晓妍 本报记者 李松涛
孙山昌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一名保安。
在这家单位,孙山昌已经工作了近11年。但现在,他却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状告中石化“假劳务派遣”并损害其合法权益。
不仅是孙山昌,还有41名在石科院工作的保安也通过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今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向42名农民工开出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这表明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该与谁签劳动合同
这42名农民工大多来自山东省,从1996年起,他们先后来到石科院做保安。至今他们中间工作时间最长的已达12年,最短的也有近六个月。
在2003年6月1日之前,这些农民工与石科院劳动关系一直很顺畅,按照孙山昌的说法,他们当年几乎都是从当地劳动局被石科院招聘过来,双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变化出现在当年6月1日。这天下班后,石科院的有关领导拿着一份劳动合同书来到孙山昌等保安的宿舍,要求保安们签字。
“当时我什么都不知道,领导要我签字我就签了。”孙山昌回忆说,当时石科院的领导并没有对合同做过多解释,只是说需要他们再签一份合同。包括孙山昌在内的这些人在合同上签了字。这是一份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这意味着今后孙山昌等人在合同上与石科院没有了劳务关系,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成了他们的“娘家”。原本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现在加进了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
“只要单位给我们的待遇不变,工资照发,其它的我们不会多问。”来自河南的侯宪超说。
出来工作时,这些农民工大多只有十八、九岁,他们只知道干活挣钱,对他们来说,每月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就是最大的权益。
孙山昌、侯宪超们并不知道,劳动合同的改变,会在日后的工作中为他们带来一连串的麻烦。
2004年6月1日,孙山昌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安排下,再次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年1月底,孙山昌等人的第三个“娘家”登场。1月28日、29日,石科院要求他们在未满期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注明是“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合同关系,然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的劳动合同要到今年6月才到期。
从2003年6月开始,用人单位石科院指挥着保安们不断地更换“娘家”。但实际上,这些“娘家”只不过是挂个名。
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一位负责人向孙山昌透露,保安的工资发放、隶属关系等事宜,一直都是石科院安排,和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约只不过是挂一个名而已。
记者拿到了“三大队一中队2007年6月工资发放表”,“三大队一中队”代表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而在表的下方,主管和制表人的签名却是石科院的管理人员。
在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徐玉领看来,这样的派遣方式就是假派遣,结果会造成劳动者的工龄缩水等情况,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玉领告诉记者,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信息来看,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都不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工龄缩水 经济补偿金泡汤
第三次劳动合同变更并没有像前两次那样顺利。早在2007年7月,孙山昌们就开始觉得有些不太对劲。
“以前有保安合同期满离开石科院时,都会有一笔经济补偿金,可是从2007年7月起,要离开石科院的保安就没有得到过经济补偿金。”孙山昌说。
今年1月底石科院要求第三次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时,孙山昌更加不理解: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没有到期,石科院为何要求与其解除合同?
“你们应该找石科院负责,石科院临时要和我们解约,我们也是受害者。”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这样告诉孙山昌。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对保安管理的具体安排,石科院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曾签有一个协议,这份协议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已谈好续约的事宜,但石科院临时改变主意,不再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续约。
然而石科院给出的说法恰恰相反: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提出要求在合同变更处写明自愿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截然不同的说法让孙山昌们不知所措。“要是我们不服从石科院的安排,就会失去工作,我们不得不签。”已在石科院工作8年的张承镇说。
但42名保安并不甘心,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孙山昌等人在解除合同上将“自愿”二字用修正液给抹掉,但最终还是被石科院要求重新填写。
那么,如果这样变更劳动合同,42名保安会受到什么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由单位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
这样一来,“自愿”二字将42名保安的经济补偿一笔勾销。孙山昌工作了11年,合同期满时他应该得到两万多元的经济补偿,然而“自愿”解约让这两万元“泡汤”。
除了经济上的损失,他们的工龄也将大为缩水。
张光明是石科院海淀总院保安的队长,已在石科院工作12年。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已经具备和石科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资格。可从2003年以来的这几次更换劳动合同,他和石科院在合同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和石科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此外,按照新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合同,就被视为有资格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孙山昌,他们最多能在石科院工作一年,等到这次合同期满,佳强保安不会与这42名农民工再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明年的工作无法保障。
维权之路并不平坦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部分保安多次向石科院院办陈主任反映情况,但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陈主任告诉他们,最好按照单位的意思来办。
2008年1月底,被迫和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约后,孙山昌打电话向中石化信访办反映情况。对方的答复是,应先向石科院的信访办反映,不能“越级”。
向领导多次反映未果,孙山昌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媒体,他们找到一些法律咨询电话,但大多时候当对方听到说要告中石化,纷纷表示胜算不大。
为了寻找法律援助,2007年12月,60多名保安每人拿出100元交给张光明,作为法律咨询费。孙山昌等人开始“恶补”法律知识。他在网上找出《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与石科院的领导理论,还去书店买了《新版劳动合同法解析》等法律书籍。他笑称自己都快成了半个“劳动合同法顾问”了。
今年2月19日,他们得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之前支付的法律咨询费返还给他们。
3月,律师徐玉领代表42名农民工来到石科院调解,要求石科院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石科院以“正在裁员”为由拒绝。对于经济补偿问题,石科院表示可以补偿,但不愿出示书面保证,最后协商未达成一致。
3月21日,律师时福茂、徐玉领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劳动仲裁。但5天后,他们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但42名保安在合同上与石科院并没有劳动关系。
4月2日,两位律师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朝阳区法院以属地不符为由拒绝了受理。徐玉领告诉记者,将会在4月14日到海淀区法院再次递交材料。
据几位保安透露,该事件曝光后,目前石科院对保安的休假控制更为严格,要出门必须写书面申请。此外,20天之前,石科院将保安的身份证收走,至今未还,理由是帮他们办理暂住证。
记者与石科院院办的陈主任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会把此事处理好,但拒绝了采访要求。
“现在我们只想得到经济补偿金,我们明白,不管怎样也无法再在石科院工作了。”一些保安这样说。
本报北京4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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