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将扒手作案的录像截图在网上公布 |
针对重庆警方“网上公布行窃者录像截图”之举,有关专家称
网上公布扒手图像是合法侦查措施
作者: 蒋菱枫
4月7日,重庆市涪陵区的民警在网上公布了几名涉嫌盗窃数十起、涉案10多万元的嫌疑人作案录像截图,这26张截图均为行窃人在公共场所的作案图像。此举立竿见影,警方很快获得线索,并在两天内破获了两个盗窃团伙。4月9日,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对于重庆警方的做法,大部分网友跟帖表示支持。
检察日报:重庆涪陵警方在网上发布照片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有法律依据?
姚泽金:这种做法属于公安机关具有探索性的、合法的侦查取证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抓捕归案。”重庆涪陵警方的做法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有效措施”的一种,是公安机关通过发布没有姓名的图片来确认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身份的侦查取证措施。
检察日报:警方的做法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姚泽金:没有。通过发布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图像资料来确认其身份的行为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前提是公布的犯罪图像资料应是准确无误的。任何一种法律行为的评判都存在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那么通过公布其犯罪证据来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在侦查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虽然会受到减损,但这是一种法律的正义,不存在侵犯他们合法的肖像权、隐私权之说。
检察日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新的“侦查措施”下应得到怎样的保护?
姚泽金:警方的这种措施应该限制在非常严密的范围之内。首先,在程序上,警方所获取的犯罪录像必须是合法的,即监控设施必须依法设置,并且警方在网上发布照片也需经过一个审批程序;其次,警方所公布的图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图像所指认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应存在确定的对应性,否则可能会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当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怎样的价值选择机制?
姚泽金:如果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当然保护并且倾向于首先保护无辜的个人,这是法律的正当本意。但如果公共利益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权利发生了冲突,这时个人权利就应当受到减损,公共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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