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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企业“退化”:家政工权益保障成问题(图)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地方实行“员工制”的家政企业逐步退化回“中介制”似乎成为一种趋势。家政公司出于规避应负担的义务与潜在风险的行为,也在削弱对家政工的权益保障

  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农民工学校2008年春季开班仪式暨劳动安全培训班在兰州举行。

  日前,北京NGO组织“打工妹之家”的维权干事范晓红代理了一个让她感到“十分无奈”的案件:小赵(化名)在雇主家做了几年保姆,有一天雇主声称家里经济状况出现危机,好心的小赵在雇主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又做了9个月,被欠工资4500元,雇主打了一个写明欠款数额的欠条。几个月过去,雇主经济状况开始好转,却依然没有偿还欠薪的意思。
无奈的小赵拿着欠条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结果很快出来了,小赵胜诉。但在执行中却出了问题:执行法官发现雇主一直用的都是假名,执行不了。小赵只好第二次起诉,而她的维权之路已经走了两年。

  范晓红无奈地摇着头说:“如果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话,将会承担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赔偿金。雇主不属于用人单位,就算恶意拖欠工资几年,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惩罚性赔偿金。小赵这样的家政工只好自己承担全部维权成本,实在太不公平了。”

  相对于在各个行业开始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状况,家政服务业尚处于“三项机制”的保障体系之外。在家政工被拖欠工资或受到权益侵害之后,谁来为他们的权利撑腰?谁又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政工、家政公司、雇主关系错综复杂

  日前,上海市出台新政策,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840元上调至960元。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表示,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姆属于劳动者范畴,应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等各项劳动法规的规定。

  无独有偶,深圳也刚刚出台了“2008年度家政服务工作量级别指导标准”、“工资级别指导标准”和“家政服务公司经营及收费指导标准”,自此“保姆”也有了“薪级标准”:不同种类的家庭服务人员分初、中、高级等级别,普通保姆起点工资为1000元,高级月护每月起点工资为3000元。指导价既能杜绝家政公司漫天要价,也能维护保姆和雇主的正当权益。

  无论是最低工资还是“薪级标准”,先决条件是: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家政工、家政公司、雇主的关系比较复杂。”范晓红在法律援助中常常感到困惑,家政工与雇主、家政公司间的关系在执法者的理解中差异颇大,有些地区执法机关理解为劳动关系,而到另一个地区却理解为消费关系;有的地区认为家政工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有些地区却将“管理费”理解为一种散付的中介费。据悉,工商部门就将家政行业界定为中介,尚未明确家政工是一种职业。因此有些机构错误地将家政工列入商品行列,雇主变成了消费者。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家政行业存在两种用工渠道:一个是雇主和家政工通过介绍或雇主自己寻找等方式形成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第二种则有着家政公司的介入,形成三方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目前尚未将雇主私下聘请的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家政工和雇主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家政公司介入方式则分为“中介制”和“员工制”。据范晓红介绍,中介制的家政公司与家政工形成的是“中介关系”,而员工制家政公司与家政工则以劳务派遣等形式形成劳动关系。

  “员工制”、“中介制”哪个能保障家政工权益

  随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实行“员工制”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越来越成为主流。

  所谓员工制,即家政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家政工当成自己的员工,家政工的工资由家政公司发放,上岗前家政公司要对家政工进行培训,之后向雇主进行劳务派遣,对雇主和家政工都要承担责任。其收益大,但风险也较高。

  中介制,则意味着家政公司通过一次性职介将家政工介绍给雇主,收取雇主的中介费后,家政公司的职责就完成了,至于家政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发放以及劳务纠纷,家政工的权益保障,都和家政公司没有关系。其收益小但风险也较低。

  “员工制”与“中介制”哪个更能保障家政工和雇主的权益呢?

  对于家政工来说,虽然“中介制”是由雇主发放工资,似乎收入会相对较高,但由于家政公司和雇主均不承担任何保障义务,一旦发生雇主拖欠工资或安全事故需要赔偿的时候,就需要家政工自己与雇主协商解决。对于雇主来说,通过“中介制”家政公司聘请家政工,虽不用向家政公司按月缴纳管理费,但由于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家政工,已经和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雇主和家政工发生的纠纷、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等,也只能由雇主和家政工协商解决。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一个现象正在悄然发生:许多地方家政公司和家政工签的合同反而由原先的《劳动合同》变为《委托管理合同》,和雇主签订的则从《服务合同》改名为《家政中介合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员工制”的家政企业逐步“退化”回“中介制”似乎成为一种趋势。家政公司出于规避应负担的义务与潜在风险的行为,也在削弱着对家政工的权益保障。

  “这样的中介机构在家政工遇到恶意欠薪、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等问题时,如何能出手相助?”范晓红说。

  家政公司“身份”和职责范围需要明确

  有专家建议明确家政公司的“身份”,将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进行到底,并期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的家政行业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家政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则认为,在保障家政工合法权益中,确定家政公司的职责也十分必要。

  “家政公司在完成众所周知的培训家政工的职责之外,"审查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刘明辉进一步解释道,家政公司介绍家政工给雇主,就要能保证这个人是守法清白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也要替家政工审查雇主是否存恶意欠薪等用工信用“前科”、是否有可能影响家政工身体健康的传染疾病等。

  对于雇主的责任,各国和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机制:菲律宾的《劳动法》规定,雇主应以公正与人道的方式对待家政工,雇主应为家政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清洁的居住环境,足够的食物以及医疗服务。如果雇主不正当辞退,应该付给家政工应得的工资并且额外开15天的工资,如果家政工无故无理由擅自终止的话,无权要求雇主支付15天的工资。据香港乐施会王英瑜介绍,在香港也有一个配套基金用以应对雇主无法支付工资的状况———“破产欠薪基金”,即如果雇主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话,只要是雇佣关系,工人就可以向基金申请工资补偿,之后再由基金向雇主追讨欠款。这一方式适用于包括家政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

  范晓红表示:“归根结底,还应该以三方合同为保障。即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家政服务公司和家政服务的消费者签订合同,再由家政服务员与其实际的雇主直接签第三个劳动合同,形成全方位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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