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4月15日电记者郭建珍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山西省临汾市委得知尧都区委违法安排原副区长段春霞为区长助理(正科级)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责成尧都区委废止了关于段春霞工作安排的决定。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前不久,因洪洞“黑砖窑”事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原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突然被该区任命为区长助理。
14日,临汾市委已责成尧都区委废止了关于段春霞工作安排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严格考察,并在任职前进行公示。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晋胜认为,这一事件折射出法理、法律和社会层面的诸多问题。其一,对领导干部的任免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党的纪律进行,包括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规定。其二,干部任免实际上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在组织上的一种具体体现和要求。尧都区此次干部任免问题实际上反映出法治观念方面存在的缺失。法治观念的实质是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是对责任的强化、明确和追究,是对滥用权力的防止和惩罚。尧都区事件的相对人是在全国范围十分关注的洪洞“黑砖窑”事件中受到惩处的责任人,对这类干部的任用,任何组织和领导要更具有鲜明的组织观念和健康的法律意识,更要顾及社会各界对这类问题的热烈关注。如此,才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维护,才是对国家法律的遵守,才是对社会民生的关注、民权的尊重,才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