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女儿,李先生就悲痛不已 |
女生自杀 同学赔钱!
首席记者 温星
曲靖师院昨日庭审由于一名原告未到庭
法庭直接转入庭外调解 三被告向死者道歉
轻轻地,她走了,以一次性服下四瓶酚氨咖敏(克感敏)的过激方式。之前,她曾和三名女同学多次发生争吵,这会是她“非正常死亡”的直接原因吗?昨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引发的索赔纠纷,可因为一名原告未到庭,法庭直接进入调解阶段。
一名原告未到庭
麒麟区人民法院原定的开庭时间是昨日早上8点半,迟至9点,死者李婉榕的父亲李彦庚、代理人李春光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宋春芳等三人及其代理人才陆续坐上原、被告席位。
主审法官向法官在核实相关诉讼参与人身份时,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两名,即死者李婉榕的父亲李彦庚和母亲韦虹伊,却只来了李彦庚一人。向法官称,必须所有原告都到庭,才能直接参与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当即表示,其系两原告共同委托的授权代理人,即便两原告都不到庭,其也有权代为处理他们在该案中的所有事务。
双方就此问题在法庭上僵持不下,随后,向法官宣布由于存在“程序问题”,当天无法开庭。法庭随后转入庭外调解阶段。此间,死者李婉榕的父亲李彦庚告诉记者,妻子没能来参加庭审,是因为老年丧女之后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身体非常不好,加上又远在广西。
“我当律师这么多年,打多少官司都是这样的,只要委托了律师,当事人爱来不来,律师就可以完全处理了,这是个基本常识。”代理人李春光说。而向法官则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两名原告人都必须亲自到庭参与审理,亲自在法庭上就相关问题进行表态。如果不能到庭,必须有书面的说明提前提交给法庭。
起诉索赔32万
李婉榕的死因是服毒自杀。根据同学们的反映和后来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李婉榕曾与宋春芳等同学有过一些过结,事发前一天,她请其他同学叫宋等人来宿舍把事情“说清楚”。宋春芳等三人来后,双方争吵起来,还相互推搡,最后报了警。根据警方的调查报告,李婉榕“精神有点压抑”。2007年9月李曾交过一个男朋友,是本学院科技系的同学,姓沈,但二人交往到10月5日就分手了,沈称,分手原因是李性格上有问题。
李婉榕家人和代理人认为,李的自杀原因是由于宋等三名同学的打骂、侮辱。所以,他们提出刑事诉讼,请求追究三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32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另外还提出一个请求:要三被告写出书面道歉,到李婉榕骨灰前宣读。
由于昨日直接进入了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死者李婉榕的父亲李彦庚将索赔额降到了15万,随后又降到了7万,其中,要求负有主要责任的第一被告宋春芳承担3万,另两人各承担2万。但三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赔偿数额太高。
昨日17时许,宋春芳等三名被告终于答应给25000元了结此案,同时,她们答应在李彦庚面前口头对李婉榕进行道歉。“这点钱没有什么意义,不过,既然她们道歉了,总算有了个说法。”死者父亲李彦庚伤心而又无奈地表示接受。
学校也赔36000
主审法官向记者透露,今年3月4日,李彦庚夫妇已经与曲靖师范学院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由学院向李家支付补偿36000元。
据了解,该协议内容多达十几条,主要包括:1、李婉榕的自杀与乙方(曲靖师范学院)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乙方无法律责任;2、乙方承担遗体运输、化妆、火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火化后,遗体由甲方(李彦庚夫妇)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3、甲方获得以上补偿款后,就此事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并放弃通过诉讼或仲裁再向乙方主张其他费用的权利;4、甲方不按时在约定日期处理遗物,妨碍乙方正常教育秩序,乙方可自行处理遗物;5、遗体和遗物处理后,乙方在一天内向甲方支付上述经济补偿费用;6、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撤回对乙方的起诉;7、若甲方不按约定向人民法院撤回对乙方起诉,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已付费用;8、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具有保密义务。
李彦庚说,协议明文记载:签订的前提是“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并经“友好协商”,他们是不得不接受。
□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2日早上7点半,就读于曲靖师范学院外语系的李婉榕独自在宿舍睡觉,中午,几名同学放学回来时,发生卫生间门关着打不开,好像是被里面什么东西抵着,推开门缝一看,竟是一条腿挡在门后。同学们急忙将人抬了出来,发现竟是李婉榕,而且早已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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