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解决水路内贸集装箱超重问题,减少水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我部拟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工作。现征求对《关于治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于4月25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赵前,联系电话:(010)65292645,传真:(010)65292638,电子邮箱:zqian@wti.ac.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治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保持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国民经济运行和交通行业发展全局。内贸集装箱存在的超载问题,对内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生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为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维护水路集装箱运输秩序,必须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现象进行治理。通知如下:
一、超载治理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内贸集装箱超载、实际装载货物与单证数据不符、装卸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促进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超载治理原则 1、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
2、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3、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超载认定标准 1、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2、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3、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4、运输装卸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集装箱机械,其额定能力应满足超载认定标准规定的单箱重量,否则不能用于内贸箱运输装卸生产。
四、超载治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秤重系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必须配备称重系统。内贸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完成集装箱码头闸口改造和称重系统建设工作后,需通过由当地港政部门的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具备闸口称重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建立闸口称重系统建设后,每一个重箱必须经过称重并记录保留重量数据,只允许未超载的集装箱装船。
(二)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个月内,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重量数据等必须直接或通过码头业务信息系统传输至交通部和地方港口主管部门的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尚未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
(三)超载箱减载作业实行统一的高收费制度
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应通过闸口称重系统严把每一个重箱进港关,对超载箱采取退回措施或就地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装上船。所有内贸集装箱卸船码头必须对卸船过程中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运出港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现违规超载箱的码头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统一按照基本装卸费3倍的额度,向发运超载箱的货主、承运超载箱的船公司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用经济手段制裁内贸集装箱超载现象。
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和承运人对于无视内贸集装箱超载标准违规超载的集装箱应坚决减载,对于虚报、瞒报、谎报内贸集装箱实际重量的行为应及时举报。任何故意串通放行超载箱或装卸运输超载箱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当地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四)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
各地港航部门是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的主体。自本通知发布后,各地港政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工作,督促码头经营人完成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对于已经具备营业条件的码头经营人应及时组织审核验收,对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完成相关工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还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符合营业条件规定。
各地港航部门通过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是否严把内贸集装箱进港关,督促码头经营人对进入闸口的每一个重箱进行称重,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重量等数据,对不遵守管理规定的码头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海事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对集装箱船舶运输加强监管,若发现船舶上装有超载箱,可以暂停向该船核发离港签证,由船公司对超载箱进行处理后予以放行。
五、组织保障 (一)为加强领导,交通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部署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并在交通部水运司临时设立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办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部门是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指定职能机构和人员,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宣传贯彻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内贸集装箱码头是落实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措施的重点环节,各地港航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码头经营人,从安全生产的大局,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