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孙殿华与该公司财务处原副处长刘汉芳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以及孙殿华和该公司总工程师焦裕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固原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孙殿华、刘汉芳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套取国有资金825万多元,并将转入宁夏隆湖华兴有限公司的782万余元以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投资的名义、虚列实收资本控制在该公司;孙殿华个人决定并指使刘汉芳假借大古铁路公司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名义,从银行贷款202万余元转入大古铁路公司财务账后,借给宁夏隆湖华兴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二人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另据检察机关指控,孙殿华、焦裕嘉违反国家规定,将大古铁路公司的国有资产783万余元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孙殿华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裕嘉属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6年8月,该案由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3月侦查终结。当年4月26日,自治区检察院指定固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当年10月,固原市检察院向固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孙殿华、焦裕嘉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遂由自治区检察院补充立案,于3月26日移送固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昨天长达4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贪污、挪用公款辩论较少,对私分国有资产却争论激烈。(剡文鑫)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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