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顺亭(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院历史上就始终在检察院体制内独立存在。即使在前苏联时期,政府设有交通运输机构且政企不分之时,交通运输检察院也未归这些政府部门管理过。前苏联时期政府曾设有交通运输部,实行政企不分的管理,苏联解体后发生了变化,企业和政府职能分开,企业市场化、股份化,属于有政府职能的这一部分工作,例如行政许可、安全检查、监督等等,由专门设立的交通监督署完成。
这些政府机构与交通运输检察机关始终是工作中的协作关系。
在我国,铁路检察体制的改革方兴未艾,将铁路检察机关从铁路企业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体制已势在必行。现行的企业管理检察的体制问题十分突出。一是铁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由铁路部门、企业管理,难免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二是由于铁路检察机关对当地铁路企业的依赖关系,使得铁路体制改革中撤立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举措,直接影响到当地铁路检察机关的存废,影响铁路检察的正常执法和影响干警的情绪。三是铁路检察的法律建设未能与时俱进,例如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案件管辖等规定仍是20年前的规定,给诉讼活动带来许多问题。因此,铁检体制的改革应加快步伐。
唐宝森:通过对俄、哈两国交通运输检察院的考察,引发了我们对许多问题的思考。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中,检察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其中多项是工作性的调整,而铁路等专门检察院的建设则是一项带有制度性的变革,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省、市、县四级检察体制的同时,建立有纵向领导体制的专门检察体制,适应一些特殊经济领域的发展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举,也应当作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