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姑娘王燕爱上了已婚男子周兀德,周兀德承诺离婚后与王燕结婚,两人同居并生下一子周小龙。此后周兀德非但没有离婚,还不承担周小龙的抚养费。不久,周兀德夫妻突然“人间蒸发”。两年后,有人打电话告诉王燕,周兀德回来了。
王燕找到周兀德,谁料周矢口否认孩子是他的。悲愤之下,王燕以5岁的儿子周小龙作为原告,将周兀德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周兀德支付周小龙18岁前的抚养费5万元。但法庭审理中,周兀德却说:“这个孩子不是我的!我们需要作亲子鉴定!”为了确认周小龙是否为周兀德的亲生儿子,法庭同意了周兀德的意见。但周兀德此后一直表示不能确定抽血的时间,该案一拖再拖。最后,法庭在未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判令周兀德给付周小龙抚养费5万元。
根据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技术鉴定可确认亲子关系,同时,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对不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那么,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应如何处理呢?
法官介绍,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申请人提出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可强制另一方当事人作亲子鉴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推理,对基本事实的证明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应由申请人首先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拒绝作亲子鉴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本案中,王燕与有妇之夫周兀德同居期间,生下一子,三人在一起生活长达一年。这些事实,均说明周兀德与周小龙存在亲子关系达到很高的概率。鉴于被告周兀德否认原告提出的亲子关系,其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周小龙的亲生父亲,由于周兀德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周兀德与周小龙间存在亲子关系。既然双方存在这层特殊关系,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周兀德应当对周小龙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