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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刺警案:警方调查为何不足为信

  随着中央电视台和《南方周末》等媒体的介入与质疑,笼罩在江西南昌特警被刺伤案上的层层迷雾愈显神秘。受伤特警事发当晚是个人消费还是执行公务?是酒后冲突还是暗访受阻?是英勇事迹还是警界丑闻?围绕一系列问题,民众提出了一连串质疑,但南昌警方至今无法自圆其说。
让人担忧的是,在这起各执一词的纷争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南昌警方,动用公权抓捕了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送上审判台,而另一方当事人,现在看来只能“坐以待判”。

  为了让读者便于理解,我在这里简单复述一下案件的梗概。2007年2月13日凌晨,南昌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中队长奚志波等四名特警,在该市五月花酒吧与该酒吧保安发生冲突,其中奚志波被保安任立群用剪刀捅伤。当天,南昌警方查封了酒吧,并抓捕了涉案的保安。警方称,事发时,几名特警正在该酒吧暗访毒品情况,被保安阻拦继而发生冲突,但酒吧方的人则称,当时,警员并非履行公务,而是在陪同一个女子上女厕所过程中被保安阻挡,继而发生冲突。

  首先应当承认,特警基于一定的目的,便装进入某一目标场所,伪装身份进行暗访,无可厚非。因此,光以当事警察是否以消费者名义出现在事发酒吧,来判断警察是否执行公务,从逻辑上并不成立。但问题是,对包括这一疑问在内的前述众多质疑,社会需要一个真相,而这一真相的披露,必须依赖于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而不是当事者的任何一方。现在的问题是,对这一案件的调查,南昌警方既是当事人,又是调查者,这就违反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换句话说,在南昌这起警察自称执行公务时被刺案中,南昌警方已经背上了违法的嫌疑,对此,应该由检察机关而不是警方来调查处理。但现在的事实,对这起案子的调查,恰恰是由警方自己发动和完成。检察机关的介入,仅仅是在警方侦查之后的正常审查起诉行为。

  南昌警方一个明显自相矛盾的行为是,如果他们认定酒吧保安是在特警执行公务时刺伤警察,就应该追究其妨碍公务罪,但现在起诉的罪名却是故意伤害罪。莫非,是警方意识到妨碍公务罪的证据不硬才转而换罪名处理?

  对于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调查的道理,相信很多人都会认可,“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调查者”,这是一个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但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刑事侦查权,而不管伤害的对象或者妨碍公务的对象,是否调查者本机关的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对妨碍公务罪的调查,绝大多数情形,都是由被妨碍对象行使侦查权。比如,某警察去执行公务遭遇暴力妨碍,该警察所在单位就会派员,甚至包括遭遇妨碍的警察本人在内,对这一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当警察成为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时,警察便集受害人和侦查者的双重角色于一身。这实际上完全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许有人会说,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能够避免前述嫌疑,但问题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和妨碍公务罪的受害者可能是同一单位的同事,这种关系足以产生不公正。

  由此可见,应当考虑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妨碍公务罪的调查,规定由检察机关来侦查,在检察机关本身的公务遭遇妨碍的情形下,则可考虑指定其他检察机关侦查或者由法院直接审判。由司法监督机关侦查妨碍公务罪,一是有利于认定所妨碍的“公务”是否存在和是否合法,并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妨碍公务,二是能有效防止警察的滥权和自利行为,三是能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和自力合法救济权,防止公权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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