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有北京媒体报道称,“法定节假日今年起变为带薪休假”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拿到"四倍工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月18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上述两种说法不准确,并进行了澄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就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为带薪休假,因此并不是今年起变为带薪休假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北京市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四倍工资。
除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外,对于其他加班情况的费用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记者杜燕)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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