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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嘉湖阁诉讼案引争议 法官与律师是师生关系

  律师是法官的同学老师,官司怎么打

  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引发各方争议,法官是否回避成为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他的博客中披露: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庭审中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

博客文章被挂在搜狐新闻首页引发网民热议,嘉湖阁业主维权案再次浮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嘉湖阁的业主们表示在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的审理中,法院的一些做法让他们有理由质疑第三人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快报记者 杨明奇

  [缘起]

  博客曝“第三方律师和法官是师生”

  “这样判决公正性能让人信服吗?”何兵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重复了这样一句话,这句话最先是出现在他的博客里。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4月14日,何兵在他的搜狐博客中披露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庭审中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博客文章被挂在搜狐新闻首页引发网民热议,嘉湖阁业主维权案再次浮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何兵博客文章所指的案件是在4月10日下午2点半,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嘉湖阁“规划许可”案,该案中嘉湖阁业主委员会状告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违规发给第三人嘉馨房地产公司《规划许可证》。在此之前,嘉湖阁业主委员会状告园区规划局违规发给第三人《施工许可证》,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败诉。

  随着何兵博客文章点击率的上升,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与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利害关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传票显示,当天审理该案的是法官丁建明、戴宜、马莺,其中丁建明是审判长,戴宜为主审法官,马莺是审判员。第三人嘉馨(苏州)房地产公司代理人李小伟是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另一个身份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讲述,他作为原告代表人当庭指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均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是第三人诉讼律师李小伟的学生,应予以回避,并当庭递交了回避申请书。

  审判长丁建明随即宣布休庭10分钟。按照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提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申请的,应由院长作出决定。

  10分钟之后,苏州园区法院副院长马东杰走上审判台口头回复,经研究决定,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朱永曦也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法院给出的是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回复,他质疑法院是如何在短短的10分钟之内核实法官与第三人律师之间的师生关系。

  朱永曦的复议申请没有影响到案件的继续审理,审理完毕,法庭当庭宣布,本案将于4月16日宣判。

  [调查]

  有师生关系还有同学关系

  那么该案中嘉馨(苏州)房地产公司代理人李小伟与审理此案的审判员之间受否存在师生关系?苏州有关法律界知情人士透露,在苏州从事法律工作的大都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历届毕业生的合影照被陈列在法学院一楼展厅,一查便知。

  4月15日上午,快报记者找到苏州大学法学院一楼展厅,分别在1988届、1998届、2000届毕业合影照片上找到了李小伟、丁建明、戴宜和马莺的名字。

  苏州大学法学院1988届本科毕业纪念合影照片上显示,李小伟与丁建明是同班同学。在另一张1998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纪念合影照上,作为老师的李小伟与作为学生的戴宜同时出现在照片上,而马莺则出现在2000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合影照上。

  相关知情人士表示,法学院早前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只有李小伟一人,1998届、2000届的本科毕业生应该都听过李小伟的课。该人士的说法在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得到印证,该办公室一位姓包(音)的老师介绍,知识产权课程是本科生的必修课,一般是一个学期上完,代课老师基本上是李小伟。

  记者随后来到法学院院长办公室求证1988届本科毕业生丁建明的工作单位,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当时还没有来法学院工作具体情况不清楚,她随即给一位毕业于法学院在苏州很有名气的律师打电话询问,对方告诉她1988届毕业的丁建明当前是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民二庭的庭长。

  相关人士介绍,事实上,作为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院长助理的丁建明同时兼任多个法庭的庭长。

  下午4时许,记者拨通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总机后转到丁建明办公室,丁建明表示接受记者采访要通过苏州市中院政治宣传处,他个人不便对案件发表看法。记者拨通李小伟的手机后,李小伟寒暄应付几句就匆匆挂断电话。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表示,通过打第一场行政诉讼官司中,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调取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依据的证据,但法院没有履行调取证据的义务。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将被告涂改复印过期失效件等所谓的证据材料作为审判依据。因此,嘉湖阁的业主们有理由质疑第三人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争议]

  同学、师生关系该不该回避

  何兵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这三种情形是,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那么师生关系属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之一?何兵认为,从审理现场出现的一些迹象来看,该案中第三人诉讼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难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何兵说:“原告业主的复议申请还没研究,法庭怎能当庭宣布本月16日宣判?万一我们的复议申请成立,审判就是无效的。显然,在法院的心目中,我们的复议申请没有成立的可能性。”

  何兵的观点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一位网友发帖表示,法官是苏大法学院的毕业生,代理人是苏大法学院的老师,双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还是值得考虑的,而不能不经法律程序当庭就否决了(虽然形式上没有,但从宣判时间实际上可看出复议会是什么结果),不拿出合理合法能让人信服的判决理由,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黑幕就不奇怪。

  也有网友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律师,应该是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法律的框架中维护业主的权益。案件有输有赢,不能说输了案件就一定是法官枉法怎么的。如果认为法院判得不对,作为律师而言应该在法律的层面去努力,不能让人感觉败诉后有推卸责任之嫌。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表示,当前法律在构成回避的情形上界定比较模糊,是一个灰色地带,师生关系是否构成回避理由很难说清楚。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师生同学在法庭上“碰面”的情况很多,如果要回避的话,很多案子将无法审理,一些知名教授的学生也很多,那么他将很难再从事诉讼代理工作了。肖泽晟认为何兵在博客里的观点仅是“一家之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则认为,“其他关系”也包含师生关系,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审案法官失去信任,一再坚持要求审案法官回避,法院本着平息纷争的原则也应认真考虑。

  ■新闻背景

  业主筹集百万打官司

  嘉湖阁,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西岸的金鸡湖路与星港街交汇处,拥有148套2至3间卧室的高档公寓。

  嘉湖阁配套设施在当时堪称完美,有儿童娱乐室、健身房、棋牌室、乒乓球室、桌球房、桑拿房和顶层几百平方米的公共会所。站在会所内,整个小区和东南侧的金鸡湖、独墅湖一览无余。户外配套有十几亩的超大草坪绿化,西侧和北侧分别建有两个网球场、户外儿童乐园、露天烧烤场,加上路面停车位,在当时堪称顶级住宅。嘉湖阁业主们以高出同地段价格2-3倍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

  土地证上显示此小区土地规划已经确定,仅有嘉湖阁一座住宅楼,没有后期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然而2003年至2006年,嘉湖阁草坪、网球场、儿童乐园、烧烤场等配套设施陆续被拆除,建起了高楼、别墅。

  2007年6月29日,嘉湖阁业主委员会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园区规划建设局发放给嘉馨公司的《施工许可证》,复议申请被驳回后,嘉湖阁业主将园区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称,业主们筹集了上百万元,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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