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方式是从属于经济体制的,是与特定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特点是强调统一,企业要统一创办,资源要统一分配。统一分配劳动力资源,就形成了所谓的分配性就业。分配性就业强调服从,它虽然在形式上做到了人人有工作,但却是以弱化比较优势和自由选择、丧失经济效益为代价的。
市场经济的活力来自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和自由选择,于是有了自由选择式的创业性就业。亚当·斯密认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其生产能力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和立法家好得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我们看到了社会知识的充分利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实践来看,市场经济国家的创业性就业一直是社会就业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创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社会黏合剂”角色——把高科技和经济活动黏合在一起。在过去的10年中,美国平均每年新创企业60万个,提供1000多万个新的工作岗位,并且67%的新发明来自新创企业。创业性就业的“自我雇佣”观念在英国也得到了广泛认同,大学毕业生和各类失业人员的自我雇佣率不断提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高失业国家纷纷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即鼓励和奖励大学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以各种形式进行创业性就业。在我国,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创业性就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民营企业就是创业性就业者开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离开了创业性就业,竞争就不会充分,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将大打折扣。
转变就业方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在思想观念上主动适应这一要求。率先适应者主动,滞后适应者被动。当然,要使以创业促进就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这具体包括:
第一,为创业者提供相关支持,包括市场准入、注册审批、行政管理、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等,以保证创业活动顺利进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能满足于在一定时段内催生众多的创业型企业,而应注重创业的质量,营造适合创业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否则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第二,建立面向广大创业者的金融支持系统,例如小额贷款等。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往往会面临资金问题,这就需要建立必要的金融支持系统。
第三,开展创业教育。美国曾于1919年创立青年商业社,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学生成立公司,这一做法对促进自主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应加强对大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创业意识、创业技能及具体操作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创业切入点选择的引导。
第四,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与国民的创业精神密切相关。在创业过程中,创业风险和创业失败是创业者最为顾忌的因素。要使国民创新精神高涨,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第五,健全创业退出机制。进入机制重要,退出机制同样重要。为鼓励创业,应当逐渐放宽创业的门槛,为创业者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但宽松的进入机制只是一个方面,还应该设计完善的退出机制,让创业者进入方便、退出也方便。这样的创业机制才是充满活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