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遭保安跟踪偷拍 北京一律师状告超市
(记者张蕾)
律师郝劲松昨天下午在望京某超市购买香烟时,售货员不但没有出具正规发票,在超市内他还遭到超市保安人员的跟踪和偷拍。
郝劲松向法院起诉称,昨天下午,他与朋友到望京某超市购物。在该超市二楼的香烟柜台,他花500块钱购买了一条中华烟。当他向售货员索要购物发票时,售货员却称“没有发票”。随后,该售货员在机打小票上写下:“暂无发票,张某,136*****639。”经郝劲松询问,原来该售货员就叫张某,上面的手机号是她本人的。郝劲松称,当时在所有的香烟柜台,他们都没有看到该商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随后,在他们下到一楼准备离开时,他突然感觉背后有人跟踪。郝劲松冷不丁回头一看,发现离他们10米远的地方,有一名20多岁的小个男子正拿着一个摄像机对着他们拍摄。看到他回头,该男子迅速跳到一根很粗的白色方形水泥柱子后面躲了起来。
郝劲松和朋友立即过去质问他为何偷拍,该男子马上否认,并称:“你凭什么看?”经郝劲松询问,该男子称自己是超市保安部的,并出示了他挂在衣服里的工作牌。这时另一个拿对讲机的高个男子也过来询问发生了什么事,对方也称自己是超市保安部的。
随后,郝劲松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很快警察赶到,把郝劲松和他朋友以及摄像的保安及摄像机带到东湖派出所,做了询问和登记。在他和朋友的要求下,警察打开摄像机,里面录有四段录像。其中一段是他和朋友购物、乘扶梯下楼说话的一段镜头,另外几段录像是其他顾客的。警察要帮郝劲松删除录像,被郝劲松制止。
郝劲松表示,超市不给他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而根据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郝劲松认为,被告超市属于外资企业,无权销售烟草,在没有摆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销售烟草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属于违规售烟。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郝劲松认为被告的保安人员在顾客购物时持续跟踪他,并用摄像机偷拍他,使他情绪高度紧张,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使他的精神受到巨大伤害。
据此,郝劲松在诉状中提出4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他支付五百元的正规税务发票;承担此案诉讼费用;就因拒开发票而给他带来的不便向他书面道歉;对工作人员的跟踪和偷拍行为作出解释并向他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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