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海等13人涉黑犯罪团伙案,昨天(21日)由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该案一审判决。
今年2月,资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放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判处被告人徐德章、王平、傅林华、巫健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日,李海伙同徐德章、王平等人在浙江省绍兴县放火烧毁了该县某公司货物及车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2004年9月5日,李海又纠结十余人在绍兴县鱼得水大酒店附近聚众斗殴,造成1人死亡。1999年至2001年期间,李海与他人合伙在四川省简阳市城区等地开设赌场,获利20余万元。其间,李海伙同傅林华等人以简阳市宏达渔业购销服务部的名义,强行收取前来收鱼的老板“保护费”40余万元。
此外,巫健在1995年10月22日伙同他人在简阳市对蔡某实施轮奸。2002年8月16日,傅林华等人在简阳市将李某左手臂、腰部等多处砍伤。(通讯员蒋敏成一平特约记者刘德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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