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两天算违纪 起诉肯德基侵犯名誉权被驳回
肯德基员工小鄂离职后发现公司对他离职的说法是“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不明所以的小鄂将 “老东家”肯德基告上法庭称其侵犯名誉权。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宣判,小鄂的起诉被驳回。
小鄂说,自己1999年就在肯德基工作。去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也支付了各项补偿。但离职后小鄂却发现,肯德基在离职人员汇总表中对他离职原因的解释是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小鄂说,这个离职原因让他不得不整天忙于解释,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和折磨,并影响了今后就业。他认为,肯德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肯德基将2007年11月离职人员汇总表中的离职原因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求肯德基作出道歉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5001元。
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则表示,小鄂在公司工作期间两次违纪,公司两次书面警告,并有小鄂的签字。小鄂提到的2007年11月离职人员汇总表,实际是12月12日作出的,写成11月是因为笔误。考虑到小鄂是公司老员工,就与他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给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离职人员汇总表只是向各餐厅经理发放,属于企业内部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所以自己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鄂确实在2007年9月9日、2007年12月5日分别旷工一天,并受到警告处分。两份处分告知单上均有小鄂签字。为此,被告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曾于2007年12月13日、12月24日,在公司内部电脑网络离职人员汇总表中,填写原告离职原因为严重违纪。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确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被告给予的两次警告处分,原告也在两次处分告知单上签字,且离职人员汇总表是在被告公司内部网络中发给特定管理人员查看的。因此,被告之行为并非以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方式故意贬损原告名誉,故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记者邱伟 通讯员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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