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2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权益。他说,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的案件已达200余件。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处理涉台刑事问题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更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大陆人民法院即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根据台湾法律界人士的反映和民众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
“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民事权益、诉讼权利,发展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黄松有说。
黄松有呼吁:“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为了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我们真诚呼吁台湾法界同仁与我们一道,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共同将两岸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协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