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我认为关键要理顺其中的权责关系,具体有以下两个建议。
建议一:要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局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张洪义代表曾算了一笔账:农业部门管初级产品,工商部门管流通,质检部门管加工企业,卫生部门管餐饮,食品药监局管协调……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结果是:部门信息无法共享,公共资源浪费,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问题出现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同时,很难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可以说,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但草案对此没有予以解决,“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仍然无法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变成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和争夺。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力,明确职责,着力解决“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
建议二:要解决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首先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比如草案中规定的“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内容,动物防疫法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处罚幅度不一致,处罚主体也不同。显然,这里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同样的行为,不宜有多个处罚主体和幅度。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特别法中有规定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不应再另作规定,只需参照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