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李家省吃俭用,终于供出了李冬琼这么个维西县少有的大学生。他们还记得送孩子上学前的那个晚上,在大家的祝福声中,夫妇俩和三姐妹的脸上都绽放红光。李冬琼是大姐,从2006年9月7日被推入手术室后,脸上就再也没有表情。
家属:百万都换不来我家闺女
11万是怎么出来的?根据一审判决书,这是在2006年11月9日,李冬琼在入院接受肾结石碎石手术后进入“植物人”状态以来,所产生的部分费用,和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谓部分费用是指,医疗费7662.92元、残疾赔偿金20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5年所需的护理费用、交通费3303元等共计363995.92元的30%。
在二审法庭上,李冬琼家属及代理律师对这笔费用的计算产生了很大的质疑:首先,为什么医院只承担三成的责任?在他们看来,在李冬琼发生呼吸困难,出现“三凹”症状后,医院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切开气管,机械通气。可是这样的救治手段在病人缺氧超过一个小时以后才进行,长时间的脑部供氧不足,造成了李冬琼成为“植物人”的严重后果,医院应该负全责。
其次,为什么只算5年的护理费?从孩子入院到今年一月,李家已经为此付出了40余万元的费用,耕种的地已经荒芜,卖了家产还背上数万元的债务……法院判的11万元还不够给孩子看半年的病,以后的日子怎么办,难道要眼睁睁看着孩子因为没钱维持而死去?
最后,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什么被大打折扣?母亲熊文珍几次在庭上泣不成声,诉说着孩子如何乖巧、勤奋,是他们全家的骄傲和希望。如今,这些都没了,这个家庭处在了崩溃的边缘,1万元,没有为这个家庭带来丝毫精神上的抚慰,反而更让他们悲痛一条鲜活的生命,怎么那么“不值钱”。李家在上诉状中索要100万的后续治疗费,他们说:“2百万都换不回我家闺女的健康。”
医院: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意外
为李冬琼进行手术的医院始终表示医院方面不管在碎石手术中,还是患者呼吸困难他们实施的抢救中,医生的操作都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失,对一审法院根据昆明法医院的鉴定判决的“医疗过错”赔偿,他们不服。
在事实方面:首先,医院认为李冬琼成为“植物人”的起因是在进行碎石手术中,由病人自身体质问题,发生的大面积脑梗塞,这是属于医疗意外。其次,11月9日,李父给患者喂食物,患者由于脑梗塞导致吞咽失常,被食物呛到进而窒息,由于脑缺氧而最终成为“植物人”,这也不是医院能控制的。医院在抢救方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并垫付了巨额医疗费,“将患者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在法律适用方面,医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有误,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院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受该条理规范,而一审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上有错误。
一位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告诉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在实际判决中,两种法的适用都是成立的, 虽然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但是“参照”一词,让该《条例》的地位尴尬,很多官司就是因为两部法律法规的并存且多处矛盾,在判决时让法官和当事人都左右为难。省高级法院在两难中将如何抉择,法院将择日宣判。
事件检索
2006上半年,李冬琼腰疼难当,9月4日到昆明一家省级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右肾多发结石并积水,当天入院等待手术。9月7日一早,李冬琼进入手术室,全身麻醉后接受“经皮肾穿+气压弹道碎石术”,术后出现延迟苏醒和几次呼吸困难情况,期间医护人员多次为其插管、启用呼吸机进行抢救。11月9日,李冬琼再次出现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情况。经抢救,至今卧床,不能自理。 本报记者 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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