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法律也难看出是否合法
我只能对照着两部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核实如此任用方式是否合法。
《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我一直是对比着看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包括工资档次。撤职的处分时间是24个月。第五十九条规定到期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现在有一个问题,段春霞在被撤职时是尧都区副区长,但是在试用阶段。试用阶段是否算作真正升为副区长这个职务了?《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而在晋升为副区长之前,段春霞是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党委书记。《公务员法》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在副区长的试用期内被撤职,是否意味着她的职位回到原来的“镇党委书记”?如果是这样,那此次被起用为“区长助理”,无疑是晋升了的。
对于撤销官员,各省的情况还都有不同。有的是撤好多级,有的是只撤一级,《公务员法》里只有一句“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但是这个“规定”是什么?由谁来把握?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面没有明确的细则。要知道,一般的职务上的升迁,是可以看到的,但是级别上的变化,就很难看明白了,尤其是对于地方来说,经常有那种“低职高聘”的现象。
退一步说,哪怕是由“副区长”变为“区长助理”,是否视为“恢复原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九规定的“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又作何解释?
这些问题,我从现有的法律法规里也找不到答案。
■任命和废止只有结论无原因
我的第一篇报道是4月14日见报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15日一大早,我就看到人民网上挂出一条消息:“临汾市委已责成尧都区委废止了关于段春霞工作安排的决定。”
当时我是很诧异的。为何效率如此之高?既然尧都区声称自己的任命是没有问题的,为什么这么快又会被废止?
我当即又给临汾市打电话询问,我想知道废止任命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是段春霞被任命为区长助理之前没有公示?还是段春霞被任命为区长助理是违法提升?
但一圈电话打完,仍然没有得到回答。只有一位地方干部科的工作人员说漏了一句话:市里已经派调查组去尧都调查了。那么,调查什么?也没有答案。
我觉得很可悲,从任命到废止任命,从来都只给公众一个结论,但没有原因。
我决定近期再去一趟临汾,希望能搞清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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