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4月24日电 自2006年初以来,青岛市创造性地开展了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目前,各区(市)总工会共受理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36件,成功调解结案的211件。这种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着独特的效果,不仅能够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还能很好地缓解劳资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工会组织通过参与委托案件的调处,也从中分析掌握了劳动纠纷的一些现状,为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经验和依据。
2007年11月30日,崂山区职工王某诉某企业欠发工资、欠缴保险费案在区总工会的调解下圆满解决。职工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因病休假,病愈上班又无岗位,一直在家待业。企业未及时给其办理失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崂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合同期内的工资、保险费及合同期满后的生活保障金等,但因申诉已过仲裁时效,只拿到了6792元的失业保险损失金。王某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企业告到了法院,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区工会参与调解。接受委托后,崂山区总工会把调解该案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抓手,联合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专业人员和特聘的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经崂山区总工会前后同双方当事人背对背、面对面地协商调解七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指出问题所在,辨明是非,讲明利害,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共赢。
2006年初,青岛市总工会和市中级法院在探讨试行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为这项工作寻找到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中《工会法》第六条中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特定的单位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007年9月27日,市北区总工会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了一起52名职工养老补贴金案。因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且案情疑难复杂,根据《意见》中关于"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先行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的规定,市北区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市北区总工会调解。市北区总工会在调解过程中,按照《意见》的规定,历经案件移送、工会约见调解、参与庭后调解等程序,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公司同意分两次支付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共计近28万元,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类似委托调解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是因为他们创新了一套合理的运行机制。他们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委托调解工作的沟通协调、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出发,对法院、工会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对委托调解的程序、委托调解后的结案工作等都做出具体详细规定。青岛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试点工作的意见》具有良好的操作性。《意见》规定,要坚持自愿原则,规定法院征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以委托工会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法院不得擅自委托。规定了具体的委托范围,明确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先行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设计了一套严谨工作程序,规定法院在征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同级工会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以工会名义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法院。使调解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各方当事人在工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开庭审理,及时做出判决。
为了保证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能够有效运转,他们建立了规范的组织机构。市总工会确定了两人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专职做好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事项,并由专人做好笔录。各法院都确定了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好对需要委托工会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和指导工会进行调解等工作。市南区法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劳动争议审判庭,胶南市总工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并挂牌"胶南市人民法院职工法律维权联络处"。市北区总工会与法院、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委托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区总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邀请劳动社会保障局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并针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定期到有关单位讲评,以促进企业与职工建立起和谐的劳资关系。
这一新机制,使劳动争议的调解更加有力,工会这一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更充分地发挥了优势,更切实地履行了维权职能。在委托调解过程中,职工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娘家人"的亲切关怀和"司法阳光"的温暖,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作为当事人的涉案企业则反映,他们在工会和法院的指导帮助下,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由此可以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有益于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李沧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在一起涉及商业保密四案合一的劳动纠纷经工会调解成功后,深有感触地说:该案争议较多,证据庞杂,四案同时委托工会调解解决,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青岛市总工会主席李皓对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有独到的见解,他说,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工会组织在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工会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是拓展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多元化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举措,可以整合社会多方面力量,凝聚起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效能。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调解,由于调解结果由法院认定,形成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增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而且,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调解,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更能游刃有余的充分叙述"法、理、情"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矛盾的双方在"和风细雨"中化干戈为玉帛,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工会组织通过参与调解来协调劳动关系,可以更好地发挥政治优势,做好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权益观、价值观、发展观。可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优势,在市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协调下,建立健全工会主管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调解组织体系,完善和规范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调解组织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使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工作有专门组织、有专人负责,并与人民法院主动配合、主动沟通、主动协作,充分运用规劝和疏导的方法,进行自主协商、集体协商、民主协商,在和谐氛围中解决争议纠纷,提高调解效率。特别是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有效地通过协商调解工作来缓解冲突、缓和矛盾、促进稳定。
青岛首创的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得到了全总的充分肯定:劳动关系是属于相互依存性强的一种关系,纠纷处理后还要一起共事,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该强化调解功能。对部分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不仅有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为更充分地发挥工会调解组织的优势、克服以往工会调解缺乏执行力等弱点提供了平台。(宋学春 吴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