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了2块未经批准的法律咨询标牌后,房山的李先生被认定为是“小广告”,城管部门强制暂停了其电话使用。认为此举违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李先生将房山城管大队与北京网通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败诉。
据介绍,李先生家住房山区。去年7月,他在一居民小区外的栅栏上悬挂了两块自制的广告牌,内容分别为“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帮助”,并在广告牌上标明了两个电话号码。当年7月6日,认定李先生擅自悬挂宣传品,房山城管大队对其立案调查,并现场拍摄取证。7月9日,市城管执法局将这两个电话号码列为暂停通信服务号码予以公示,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使用。7月31日,北京网通分公司暂停了上述电话号码的通信服务。
李先生认为,城管部门擅自停机的行为不妥,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违背《宪法》精神,且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随后,他将房山城管大队、北京网通分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虽然我国公民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享有通信自由,但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鉴于李先生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城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容环卫条例》对其采取停机的强制措施,并不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该院终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王阳)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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