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贩卖侵权复制音像制品,40岁的周某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北京市法院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以往此类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3月,周某和朋友一起共同投资建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2月期间,周某的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却一直在销售盗版光盘。
2007年12月15日,当周某正在向顾客兜售盗版DVD光盘时,被当场抓获。在周的音像店内,公安机关共起获DVD光盘近1.1万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其余均为非法出版物。
4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宣判后,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以往审理贩卖盗版光盘案件中,往往都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根据去年4月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同时,该司法解释中,降低了贩卖盗版光盘行为的量刑门槛,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涉案的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才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过去相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更有利于打击盗版、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法官还指出,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在本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证实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则成为了定罪的关键依据。
李松 黄洁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