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徐伟伦铁路部门实行了数年之久的“春运期间退票应不晚于列车发车前6小时办理”的规定遭到了质疑。近日,律师刘玲诉北京市铁路局返还购票款一案,在北京市铁路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就铁道部下发的“传真电报”是否能够对公众产生普遍的约束力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今年春节前,刘玲在北京市铁路局设的售票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西站至河北邢台的T145次火车票,后因故不能乘车,便到北京西站办理退票手续。可工作人员却告诉刘玲“退票须在开车6小时之前办理”,并以此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刘玲认为,根据规定,铁道部运输局下发的电报既不是部门规章也不是规范性文件,而仅是指导性意见,对社会公众不能产生普遍的约束力。铁路局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旅客办理退票手续。为此,刘玲要求北京铁路局返还其购票款55元,支付其支出的交通费、查询费40元,共计95元。
被告北京铁路局则认为,北京铁路局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一般所执行的都是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决定,并不是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或者货主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上述电报通知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铁路法及其配套规定来理解和把握。火车票背面记载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最后一条注明“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而该规程第48条第2款已经明确指出:“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与此同时,对于铁道部下发的传真通知,其已经由媒体进行过广泛的宣传,而且在北京西站售票厅和进站口等多处也有明显的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刘玲在距开车时间不足6小时要求退票被拒绝,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铁路部门的做法并没有合同法和铁路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在庭上争论激烈,案件未能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