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6日,中国警方对从美国返回的原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执行逮捕。袁满/摄 |
中国与法国和澳大利亚签订引渡条约意味着,外逃贪官虽可能免于一死,但最终难逃被遣返的命运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刘俊发自北京 对于潜逃西方的中国贪官们来说,4月24日是一个不祥的日子。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法国、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约。“这是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司法合作领域一次新的突破,对于缉拿外逃贪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说。
中国同意“死刑不引渡”
黄风所说的“突破”,指的是和中西引渡条约一样,中澳、中法引渡条约都克服了“死刑不引渡条款”的障碍。在中法、中澳的引渡条约中,对此有类似的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而在此之前,“死刑不引渡条款”一直制约着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进程。“在前十几年,中外引渡条约中的大部分是跟周边国家签订的,但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却迟迟未能达成一致,除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法治环境不信任,一个关键原因就是许多西方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法律中均有拥有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包括澳大利亚和法国。”
中澳联手缉贪先例很多
过去几年,中国贪官逃往海外的一个主要目的地就是澳大利亚。
有顺利归案的,比如:萧洪彬,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非法经营(出口骗汇)7.6亿美元,于2000年4月24日从澳大利亚押解回国;徐晓轩,福建八闽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经理,走私诺基亚数字移动通信设备1.99亿美元,偷逃应缴税额约4.6亿元人民币,2002年6月从澳大利亚押解回国;“远华”案贪官之一、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1999年12月20日出逃澳大利亚,2000年1月21日归案。
也有仍然在逃的,比如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以及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永明等。其中,后者虽然尚未被遣返,但其赃款已顺利被缴获。去年6月7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将从闫永明手里没收的337.4万澳元(1澳元约合6.4元人民币)赃款移交给中国警方。
同样在去年,中澳两国签署《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续签了《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而中法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在这一年签署。
美加仍是中国贪官天堂
其实,早在1987年,中法就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彼时,中国贪官外逃现象才刚刚开始出现。6年后,中国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缉贪天网便开始陆续撒向全球。到目前为止,中国已跟3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
据了解,2007年,中国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分别从吉尔吉斯斯坦、南非、菲律宾、泰国、缅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56名。
而根据中国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其中多数涉嫌贪污腐败,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多数选择欧美国家为目的地,其中又以美国最多。根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统计,目前尚潜逃在美国的中国贪官包括: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云南省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陆海莺;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等人。
可是,中美之间要在短时间内签订引渡条约却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引渡条约需要由美国国会的批准,而美国国会对中国法治状况不信任,特别是对中国刑事司法的不信任,不批准的可能性比较大。美国也有死刑,在‘死刑不引渡’这个方面,反而不是最关键的问题。”黄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说。
中加引渡谈判随时启动
与美国有所不同的是,在加拿大,国会的干扰却要小得多。“虽然中加之间的引渡条约谈判尚未启动,但双方在这方面的需求都比较突出,所以谈判随时都有可能启动。”黄风说,中国和西方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加拿大。
那么,最大的困难是什么呢?“如果加拿大国民在别国犯罪,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允许别国引渡该罪犯,但我们的法律制度规定:本国国民在国外犯罪回到中国之后,中国是禁止引渡的。”黄风认为,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在这方面可以灵活一点,比如在互惠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前提条件,如果符合就引渡本国国民去加拿大受审。”
不过,黄风也特别强调,即便中加签订了引渡条约,赖昌星也不一定会立即被遣返。“赖昌星案已经审了9年,中国走的都是遣返非法移民这个程序,如果再重头开始走引渡程序可能又要花五六年的时间,不合算。”黄风说。
“加拿大的几级联邦法院都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现在审判已经到了最后的一个阶段:遣返前的风险评估阶段。”黄风认为,遣返赖昌星只是时间问题。(国际先驱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