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德胜
4月1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次审议大会通过报告,敦促化学武器拥有国在公约规定的2012年最后期限内销毁现存的化学武器和遗留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记者:与核军控等领域相比较,国际社会在禁止化学武器方面的工作进展得要更为顺利一些?
徐光裕:是这样的。化学武器涉及面广,危害比较大,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在禁止化学武器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公约的履约进程也比较顺利。
第一个共识体现在对化学武器造成的人道主义危害的认识上。化学武器是以毒剂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其杀伤机制比较特殊,主要通过将毒剂分散成蒸气、液滴、气溶胶或粉末状态,使空气、地面、水源和物体染毒。由于其攻击不具有选择性,无法区分是军人还是平民,而且杀伤方式非常残忍,给被害者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不符合人类的道德观念,所以主流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禁止制造和使用化学武器。
第二个共识体现在对化学武器在战争中的有限和负面作用的认识上。化学武器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两伊战争中都曾使用过,但战争的实践证明,化学武器并不能起到决定战争胜利的作用,有时甚至还不如高技术的常规武器的作用。而且作为战争手段,使用化学武器的政治成本、社会成本以及面临的国际舆论的压力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一些国家更多地转向发展那些附加杀伤作用比较小、可以进行点状打击的高技术常规武器。
第三个共识体现在对化学武器扩散的危险的认识上。化学武器在制造、储存、运输以及使用方面,不论在技术要求还是成本上,都远低于核武器甚至一些高精尖的常规武器,但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不低。如果被一些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恐怖主义组织掌握,有可能被用作进行政治讹诈的工具,导致的后果将特别严重。像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案,不仅造成了大量无辜民众的伤亡,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严重的恐慌。这种化学恐怖主义,必将遭到全人类的谴责,也将遭到历史的唾弃。在这个意义上,禁止化学武器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国在禁化武进程中起到了负责任大国的作用
记者:国际社会在禁止化学武器方面做出过哪些努力?
徐光裕:鉴于化学武器的不可接受性,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直至全面的销毁。早在1899年及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有关各方就达成过一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含毒剂的炮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各国人民强烈呼吁下,有关各方又于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协定书》。但由于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缔约国保留了保存化学武器的权利,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对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由此导致了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1978年的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把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此后,国际社会又进行了多次努力。然而,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有关国家谁也不愿履行销毁各自化学武器的义务,公约谈判进展甚微。直到上世纪90代初,随着冷战的结束,公约谈判进程才出现了转机。经过漫长而艰苦的谈判,各国终于就公约的条文达成一致,并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开放给各国签署,与会的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政府代表中的大多数都在公约上签了字。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军控条约。
记者:中国在推动禁止化学武器的进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徐光裕: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与目标,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拥有、使用化学武器,或以任何方式扩散这些武器。
具体而言,一是在缔约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和缔结,1993年1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1997年4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代表交存了中国批准公约的法律文书。当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中国也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此后,中国又积极推动公约后续法案的通过与实施。
二是在履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作为缔约国,中国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政治承诺。中国按照公约规定完成了国内相关立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管制清单(2002年)等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全面覆盖公约各项义务的履约法律保障体系。中国政府还在外交部、国防部和工业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履约机构,为履行公约义务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证,对公约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进出口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截至今年2月,中国已成功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153次现场视察,所有视察结论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三是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中国政府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了密切的合作,于1998年和2000年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两次亚洲地区履约研讨会。2004年9月,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在北京成功召开。这些活动对于促进公约的普遍性和有效实施,以及缔约国间的履约合作具有积极作用。此外,中国政府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供了防护设备及捐款,促进了其他缔约国防护能力的提高和缔约国之间国际合作的开展。设立在北京的两个中国化学分析实验室分别于1998年和2007年被确定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指定实验室。这些都是中国对于国际禁止化学武器事业所做的贡献。
在全球范围内销毁化学武器仍需努力
记者:在2012年前完成销毁所有化学武器的目标,还面临着哪些困难与问题?
徐光裕:目前来看,各个化学武器拥有国大都对在2012年前销毁化学武器持积极态度。一些国家此前已经单独制定了销毁的期限,有的承诺销毁期限还要早于2012年。像利比亚就承诺将于2011年前销毁其拥有的所有化学武器。但是,要在2012年前在全球范围内销毁所有的化学武器,难度还比较大,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经济与技术问题。销毁化学武器受到的限制比较多,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还需要特定的技术和装备,并且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不能造成环境污染。这种情况下,要在全球范围内尽快销毁化学武器,时间上肯定是一个问题。
二是一些国家并没有签署公约,在国际法意义上并不需要承担销毁化学武器的义务。因此,下一步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提高公约的普遍性,让所有的国家都参加进来。
三是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进展相对缓慢。虽然公约明确了遗留缔约国的销毁义务,规定其应销毁遗留在领土缔约国的全部化学武器,并应为此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但由于历史及现实等方面的原因,一些遗留在他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处理进展比较缓慢。因此,要在全球范围内的销毁化学武器,还需要国际社会不懈的关注与努力。
记者:如您所言,化学武器研制、生产的门槛比较低,即使销毁以后,也随时可以进行复产,形成“死灰复燃”的局面。那么,应该如何来认识国际社会禁化武的努力以及公约的意义?
徐光裕:国际禁化武军控形势出现反复的可能并不能绝对排除。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果要违反公约,特别是在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话,将在政治、外交、舆论等方面承受巨大的压力,付出重大的代价,甚至可能遭到国际社会的集体制裁,因此,一个理性的政府必须考虑能否承受这种巨大的代价。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多边裁军协议,涉及到全面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化学武器,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实现公约的宗旨与目标的任务仍然很艰巨,但它毕竟标志着人类朝着无化学武器世界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希望,其意义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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