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延长
五一开始 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一年
本报讯 (记者 陶颖)劳动者从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那天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将从60天延长至1年;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将没有时间限制。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今天上午9点,劳动部门解读该法,并表示劳动争议仲裁将不收费。
调解具有约束力
该法首先强调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仲裁时效延长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至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追溯过去的劳动争议。
而还有一种情况申请仲裁取消了时限,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部分争议一裁终局
为了让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除另有规定外,有两类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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