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考验铁道部
■北京评论■陈墨
截至目前,“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已经造成至少70人死亡,400多人受伤。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国务院“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表示,要真正做到“事故的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有关方面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对死者多少是个告慰——当然,无论如何,这一切都难以弥合死者家属心中的创伤。
事故发生24小时后,铁道部召开运输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杜绝严重事故的再次发生,迅速稳定铁路运输安全局面。
同时,铁道部还部署了从即日起至奥运会结束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对那些疏于管理、作风飘浮、工作不力、不在状态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通过此次事故,铁道部招致众多舆论的质疑和批评。不过我们仍然期待,在各方合力之下,铁道部这种自查自纠行动能取得一定的效果。
然而,这种期待又不得不因为三个月前发生在同一条铁路上的另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而变得谨慎:1月23日,山东潍坊市坊子区动车组D59次,在胶济线安丘昌邑下行线K129+861M处,撞倒中铁十六局正在该处进行移动轨道施工的作业人员,造成18人死亡,9人受伤。
连续两起事故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都是由于铁路部门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区别在于,那次事故伤亡相对较少,而且伤亡者是铁路内部职工。
或许正因为如此,笔者在铁道部官方网站上,很难查到有关“1·23”事故的任何信息;其他公共媒体上,对于那次事故的报道亦少之又少,零星的消息也是语焉不详,看不到有关事故的详细信息和铁道部的处理情况。
相信,对于“1·23”事故,铁道部也做了自查自纠,但不妨做个假设:如果铁道部能够将“1·23”事故的具体原因和处理情况对公众足够公开,并主动和诚恳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4月28日,会不会有另一种情况发生呢?
“4·28”事故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仅有两天时间。这自然谈不上什么巧合,但我们在处理和反思此次事故过程中,不应当忽略去考评政企合一的铁道部信息公开的责任。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是应该重点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用尚未正式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回溯此前的事故责任,似乎有些牵强。但如果我们回归问题本质,面对一条条消逝的生命和失去亲人的家庭,面对党中央“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庄严承诺,面对早在三年前就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我们又能说些什么呢!
据报道,新上任的济南铁路局领导在铁道部会议上表示,要“全力以赴打好安全翻身仗,迅速扭转安全被动局面,不负部党组的重托,不负全路干部职工特别是济南局干部职工的希望”。
恐怕最不应该辜负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的重托。这当然包括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公开一切相关信息,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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