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跃东)4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5月1日起,沈阳市将按照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界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并执行相应的税收征收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沈阳市房产局测算了全市2008年上半年各级别区域普通住房成交均价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于2008年4月15日在“沈阳房产网”上予以公布。
全市仍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区域为市内五区;二级区域为浑南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级区域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其它县、市自行测算确定)。各级别区域普通住房成交均价乘以1.44得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级别区域住房价格低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含价格标准本数)为普通住宅,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为非普通住宅。具体价格标准如下:一级:6700元/平方米;二级:5950元/平方米;三级:5370元/平方米。
沈阳市地税局表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税部门于200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义务发生于2008年4月15日沈阳房产网发布新价格标准之后的住房交易行为,按照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执行相应的税收征收政策。
据介绍,沈阳市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买房时非普通住宅需要缴纳较高的契税,而普通住房则享受1.5%的优惠政策。以房屋总价40万元计算,如果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购房者所缴纳契税总额应为400000元×1.5%=6000元;如果所购房屋为非普通住房,400000元×4%=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