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三明4月29日电记者张亦嵘今天,三明溺水儿童案有了终审结果: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了孩子家长吕文华、谢秀文与谢启党、詹红光对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6年6月17日,7岁半的谢童带着比自己小半岁的表弟吕航和两个同学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溪河城关大桥南侧的沿河绿化带游玩。玩了一会儿,吕航手脚脏了,便钻出堤岸的栏杆,去应急下河踏步(专供下水作业人员使用的台阶)上洗手,不慎掉入水中,谢童见状去救吕航,也被带下水,结果双双溺水身亡。
孩子的父母认为,孩子溺水死亡和三明市水利局与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有关,经交涉无果后,当年8月,两个孩子的家长便将三明市水利局和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三明市水利局和三明市园林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才造成孩子溺水死亡,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三明市水利局和三明市园林管理处不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防洪堤上的防护栏已具有警示作用;孩子溺水死亡是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所以应对溺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当年12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启党、詹红光和吕文华、谢秀文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方不服,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公园,而是城市防洪堤的堤岸。该防洪堤防护栏及应急下河踏步是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省水利水电厅审批的,在工程完工后经过省水利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认定为施工质量合格的工程。故应认定该工程在设计和建造上符合规范,不存在设置缺陷。詹红光、谢秀文等以《公园设计规范》为标准来衡量防洪堤的防护栏建设,进而认为防洪堤防护栏及应急下河踏步设计、建造存在缺陷,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防洪堤的应急下河踏步入口处建造有防护栏,本身已经具有禁止行人进入的警示作用,具有普通常识的人能够识别其作用。且该防洪堤及绿化带为一般公共场所,并非专供儿童游玩的公共场所。其防护栏的高度及栏杆的宽度既要起防护作用,也要有利于行洪、排洪和洪水季节杂物的安全通过。要求其按照儿童特殊需要的标准设计,既与防洪堤的功能不合,也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本案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对防洪堤及附属的防护栏、应急下河踏步的设置、管理上没有过错,对谢童、吕航溺水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谢童、吕航溺水的危险来源是河流,而不是防洪堤及其附属的防护栏及应急下河踏步等设施。因为防洪堤及附属设施客观上只会降低河流的危险,不会增加河流的危险。谢童、吕航均是未满十岁的儿童,事发时间是周日,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在汛期到防洪堤上玩耍,并钻过防护栏进入应急下河踏步,以致发生落水事故,谢童为救助吕航而一同溺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不是法定的监护人,此处不是公园,也无特殊监护责任,不应承担孩子落水的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谢启党、詹红光和吕文华、谢秀文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谢启党、詹红光和吕文华、谢秀文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