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今后开发商交房要出具质量保证书
大河网讯 (记者 王映)今后,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建设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管理的通知》,针对住宅售出需维修时,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互相扯皮的现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是商品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商品住宅售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商品住宅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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