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哈尔滨5月1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范围,规定了开办行业场所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行业场所的开办程序和从业人员向群众应尽的义务。
目前,黑龙江省有公共场所13.36万个,行业1.38万个。尤其是技术开锁、旧移动电话交易、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以及信托寄卖等经营活动适应社会的需要发展很快,已逐渐成为新兴的行业。一些如棋牌室、网吧、停车场、茶馆、信息港等新兴的公共场所数量剧增,这些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的必然结果,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于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突发事件。特别是新兴行业、场所的不断增多,社会管理出现盲区,滋生违法犯罪的领域随之扩大,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控制、打击的难度。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省发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开锁盗窃案件有150余起,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普遍存在着收购不登记、以旧换新和直接收旧等问题,为盗窃、抢劫犯罪活动留下大量的空间,仅2007年,全省公安机关破获此类案件153起。
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此前的《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这一《条例》按总则、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治安责任、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分为六章五十四条,重新明确了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开办行业场所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与行政许可相结合的管理手段,明确了行业场所的开办程序,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定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责任,规范了从业人员应向群众应尽的义务。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黑龙江省公安厅决定于五月初在全省集中开展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是无证经营、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行业场所,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食毒品、制贩假印章、假证件、购赃、销赃等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部位是: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宾馆、洗浴、足疗、洗头房、歌舞厅、咖啡厅、酒吧茶室、游戏厅、旧货业从业单位等行业场所,出租房屋(库房)、闲置房屋等。重点对象是:行业场所从业人员,流氓恶势力成员,违法行为组织、策划、实施者等。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