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盈雁)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23日印发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1987年高检院印发执行的《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废止。
“四个办法”突破了“两个细则一个办法”业务分类相对模糊的局限,把监外执行检察业务内容从劳改检察工作细则内独立出来,专门加以规定,使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得以各自存在、独立成章;从内容上,“四个办法”改变了“两个细则一个办法”只规定监所检察的职责和任务,而缺少具体工作办法的局限,增加了开展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性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监外执行检察首次以《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专门加以规定,共八章三十条,就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收监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活动,监外执行罪犯终止执行活动的检察内容、检察方法和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监狱检察办法》共九章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了驻监检察机构对于执行地监所检察部门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情况告知义务;按照对等监督的原则设计了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详细规定了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处理方法;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的责任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任务。
《看守所检察办法》共十章五十一条。该办法具体规定了被羁押人员收押、出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事故检察、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留所服刑检察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劳教检察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对劳教变更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的内容、方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作了规定,并按照对等监督的原则设计了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后三个办法后均附有相应的工作图示,把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和劳教检察工作的基本业务内容加以分解列项并顺序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