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幼儿园群体伤害案开庭,被告欧阳某因作案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被判刑
新快报讯(钟欣)记者昨天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顺德均安幼儿园“7·20”伤人案已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欧阳某自带水管钳,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南滘幼儿园,看见幼儿们正在操场等候家长接送,欧阳某遂持水管钳朝幼儿头部打去,致被害人汤某、吉某、刘某等21名幼儿受伤。其中1人为重伤,9级伤残;4人轻伤;其余均为轻微伤。
这时,幼儿园老师见状及时保护并疏散幼儿,女教师欧阳柳兴则从幼儿园内持一木棍,戴上头盔上前阻拦被告人欧阳某的伤人行为,但被欧阳某打伤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欧阳某随后驾车逃回家中,持水果刀在房间刺伤自己的腹部,被随后赶至的警察抓获并送医院救治。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日前对被告人欧阳某做出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继发性)及在2007年7月20日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具有部分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至记者发稿时止,欧阳某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