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54岁的张定和坐在了法庭的原告席上。在张定和对面被告席上坐着的是四川省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负责人。
和张定和一起上法庭的还有12名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临时工”。
工作了20年却始终是“临时工”的张定和总觉得比别人矮一头。
如果不是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被辞退,他们也许还不会与工作了20年的单位对簿公堂。张定和希望借这个机会说出一直埋在自己心底的疑问:为什么我做着和别人一样的工作,却报酬不同?为什么我工作了20多年,却始终是临时工?
“此案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四川乃至全国第一起要求平等劳动权、同工同酬权的集体诉讼案。”某大学法学教师说。
连续工作20多年的“临时工”
2008年元旦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6天,张定和等人就将状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状递交到县法院。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自己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赔偿被告对自己进行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待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据了解,张定和曾经做过教师,1983年7月,他通过了县农业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招聘,被安排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代办站做一名临时工。1995年10月,信用社代办站被撤销,其编制并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他又成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临时工。
尽管一干20多年,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张定和的身份却一直没有改变。“刚工作的时候,觉得工资还可以,每月30元,和当时的正式职工相差不大。他们也就40多元。”张定和说。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工资差距不断拉大。当正式职工的月收入已增至人均1800余元的时候,张定和除了每月仅仅450元的工资(其中有50元还与经济效益挂钩)外,他还没有正式职工享受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2005年10月至11月,张定和在医院做贲门癌根治术,两个月下来,医药费就达5万余元,相当于他10年收入的总和。因为是临时工,他工资低又没有医保,不得不中止了治疗。
而法庭上坐着的13名临时工原告中,年龄最长的58岁,年龄最小的也已过不惑之年。他们在各乡镇的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时间都超过10年,最长的有27年了。“有我们这么长的临时工吗?”
2007年6月13日,14名临时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他们没有想到,1个月后,他们收到了信用社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6年126号文件,以张定和等人系“临时性用工”为由,要求张定和等人必须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
企业文件里仍在使用“临时工”
工龄最长的黄翠先说,农村信用社的站点一般4个人,主任、会计、出纳、信贷。20多年里,他们除了主任的职位什么都干过。但是不管工作如何努力,这些年来工资却只有别人的几分之一,职称、评先进均与他们无缘。过年过节,正式职工发奖金,他们有时候可以得一半,有时候全无,甚至连工作制服都是正式职工发两套,他们只发一套。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发放安全奖。如果出了事故,不管正式的还是临时的,一样扣,但是如果没有出现事故,正式职工可以领到安全奖,临时工与奖金无缘。”他们最终被辞退也是因为这个伴随了他们数十年的“临时工”身份。
“清理规范临时用工,在农村信用社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临时工,经办事处组织考试、县级联社考核合格的,实行竞争上岗,在编制内可聘为合同工。其余在农村信用社工作6个月以上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未聘临时工,可参加短期合同工公开招聘,年龄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凡不符合上岗条件、考试不合格或考试合格而未能竞争上岗的,予以清退。原则上未聘临时工应予以一次性清退;清退临时工压力大的县级联社,可逐年清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6年126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是如此规定的。“这不公平。”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这些职工说:“信用社要把我们这些工作了几十年的老职工推开,这不符合政策,也太不近人情!”(朱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