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5月4日电 (记者 周润健)为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天津市日前规定,从今年起,对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将给予贷款担保和贴息。
据天津民政部门介绍,凡具有天津市户籍,符合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万元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
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需要发展资金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天津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3年以上房屋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所需资金由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