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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现场也有个“电子眼” 河南6个省辖市交警试水“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图)

  “你们交警执法有证据吗?你说我逆行就逆行了?我也懂法,你们执法也不能太随意了,说啥就是啥,不然我会投诉你的……算了算了,我服了,愿意受罚。”

  5月1日上午,在河南省商丘市区,一辆出租车突然猛拐逆向行驶,险些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正在街头巡逻的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李永生、赵亚光立即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将该车拦下。当民警指出这名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事实后,他不仅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还与民警“理论”起来。


  李永生没有与其争辩,而是将左肩部佩带的一个手机大小的仪器取下来让其观看。这名驾驶员看后脸色大变,自觉接受了处罚。

  这个手机大小的仪器,为何让这名驾驶员态度发生如此变化?

  李永生对记者说:“这是电子执法仪,能将执法过程中所有的音像资料全部录制下来,不仅使交警执法有了证据,而且减少了民警与交通违法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李永生介绍说,电子执法仪的功能与微型摄像机类似,具备红外线拍摄功能,可在夜间执法时使用,还配有掌上打印机,能通过成熟的软硬件技术,将公安网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主要信息存储到手机终端中,供路面民警实时查询,从而为路面执勤交警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管理等信息。

  李永生拿着手中的电子执法仪颇为得意地说:“我们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可以直接将违法数据录入电子执法仪终端,并通过随身携带的蓝牙无线接口掌上打印机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强制措施凭证和简易处罚决定书等。电子执法仪终端中的违法数据可以随时通过上传和同步软件传输到违法业务工作库中,以便进行下一步的违法处理工作。民警还可以定期通过数据下载软件将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记分等信息,下载到电子执法仪终端中供民警路面执勤时使用,随时对有嫌疑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数据查询和比对。”

  李永生所在的商丘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范剑英对记者说:“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酒后驾驶、客车超载及阻挠执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因证据无法固定,事后在司机提请复议时,交警往往会因没有证据而使工作陷于被动。交警执法音像记录试用后,交警对现场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案事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执法效能提高了45%,投诉率下降了80%。”

  “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所录制的音像资料,民警会在执勤结束后24小时内交单位领导审查、保存,审查完毕后上传大队数据库,并刻录成光盘备份。光盘资料存储时间为两年。”范剑英说。

  其实,商丘市交警支队开展的“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只是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先期开展的6个试点省辖市交警支队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4月1日起,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选择开封、鹤壁、新乡、许昌、商丘、驻马店6个省辖市交警支队开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试点工作。在实施前,试点单位安排上岗的民警接受全面学习培训,掌握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方法,设立专门的音像资料室,明确专人管理的纸质和电子台账。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表示,承担试点任务的6个省辖市任务完成后,省交警总队将进行规范和梳理,年内在全省推开。

  “以往交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都是凭借口说进行执法,由于在现场执法没有证据记录,以致经常出现涉法纠纷。”张益民认为,交警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该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使处罚的每一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全程录像资料。这样能加强对交警执勤执法过程的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威慑力,维护民警与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会使群众对交警执法的投诉减少。这是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转变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

  “交警现场执法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今后,凡没有充分的证据,没有录像,就不允许处罚。”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德周说,“交警进行现场处罚时,驾驶人怎么违法了,交警怎么告知的、怎么说的,在录像中都要显示出来,不然就改变不了交警执法随意性的问题。”

  “全省交警要积极推行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或延迟开展。”王德周认为,执勤交警要规范执法行为,增强证据意识,增强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公信力、威慑力,这是严格路面管控的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让群众信服。全程录像就是让群众信服的有效办法,不仅能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提高交警执法的威慑力,还能减轻交警的思想负担和工作负担。

  “现场执法录音录像”的现实分析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有无必要对每一起违章留存证据?这是否会增大执勤交警的工作量?是否会加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成本?

  ……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量购置电子执法仪器,的确加大了执法成本,但对于道路上的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也费时费力。”一名一线执勤交警说,目前交警现场执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针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员不使用安全带等瞬间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采取交警指认的方式来确定处罚,执法证据不能提取,使处罚依据不足;二是由于交警执罚的证据未采集,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交警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由此导致的行政诉讼逐年提高;三是交警执法过程中,只有交警与交通违法者是当事人,缺乏第三方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控证据,容易产生纠纷。

  “证据采集已成为困扰一线执勤交警的难题!如果交警现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落实,那么交警执法就实现了有法可依,交通违法者维权就实现了有据可查。”这名交警认为。

  “交警执法完全依靠录音录像设备留存证据是不现实的。”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录音录像只是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一种方式,从世界各国来看,现场指认交通违法事实更为普遍。交警可以以自己亲眼所见为根据,当场对一些形成快、消失快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事实成立,如果当事人对交警指认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交警也要当场确定事实成立,并注明异议原因。如果当事人事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警认定的事实通常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大大增加,1000元、2000元的罚单,几乎每天都会从执勤民警手里开出。随着处罚力度加大,民警的证据意识增强,但交通违法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更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认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交警执法的证据和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因此交警执法强化证据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执勤交警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交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提取各种有效证据,不仅成为处罚的依据,增强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公信力,而且增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对树立交警依法执法的形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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