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5日电 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明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时,应该开立收据;同时也建立政治献金返还制度,受赠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依法定方式返还捐赠对象。
据“中央社”报道,“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明确规定,只有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可以收受政治献金,且应开立收据,但收受遗嘱捐赠或匿名捐赠的政治献金不在此限,如此有助于政治献金的查核与公开透明,而依规定开立收据则免缴印花税。
为建立政治献金返还制度,修正条文规定收受政治献金者应查证所收捐赠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除外国、大陆地区及港澳的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等不可返还外,其它都可在收受后一个月内返还,而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在收受二个月内缴库;若符合规定,但不愿意收受者,也可在收受后一个月内返还。
除此之外,修正条文也新增对政党捐赠同一政治团体的规定,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两百万元,而政党对不同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则不得超过四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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