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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 江西崛起新跨越

  日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江西省人民检察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出台前后的相关情况采访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晓春。

  记者:方副检察长,请您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和经过。


  方副检察长:

  关于《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是我们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检察机关所有的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大局来谋划、推进。

  二是江西省是中央确定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的三个省份之一,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江西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省委苏荣书记指出,“学习实践活动要切实在"五个着力"上下功夫,即着力转变不适应和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提高推进改革开放、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把加快发展与科学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促进江西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崛起新跨越。”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决策。检察机关必须响应省委的号召,立足检察职能,为建设好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服务。四是全省检察机关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一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江西发展大局服务,这一直是省检察院党组十分重视和认真思考的问题。曾页九检察长主持省检察院工作后多次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全省的工作大局,认真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观江西崛起新跨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此,省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门研究,决定出台一个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意见。

  出台这个《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全省检察人员更加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更加自觉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实践中去,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省检察院对出台这个意见高度重视,在党组的直接领导和曾页九检察长的亲自指导下,组织了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意见的起草工作。《意见》的初稿形成后,印发全省检察长会议进行了讨论。3月上、中旬由省检察院领导带队,分六个组赴市分院和部分基层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4月中旬,省检察院在抚州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基层群众参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省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了该意见,日前已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记者:请您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方副检察长:

  这次出台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意见,贯彻了中央、省委近几年来新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全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立足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省委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用三句话概括就是“执法要想到稳定,办案要考虑发展,监督要促进和谐”,并且提出了坚持“五个统一”的具体要求:即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维护公平正义与提高办案效率相统一、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工作。首先,《意见》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切实维护治安大局的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意见》对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严肃查办影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职务犯罪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同时,强调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第三,《意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在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平正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围绕省委提出的建设“五化三江西”(“五化”指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化;“三江西”指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发展战略,突出强调服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围绕建设创新创业江西,提出要更加注重服务经济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国内外在赣的各类投资者、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吸引技术、吸引人才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和投资创业者利益的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严格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创业者,支持改革者,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的环境。围绕建设绿色生态江西,我们首次明确提出要促进生态文明,依法惩治破坏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相关的职务犯罪。围绕建设和谐平安江西,我们提出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提出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刑事司法手段无法追究、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突出了关注和保障民生主题。《意见》提出要更加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依法惩治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秩序;依法惩治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力、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宙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创新便民信访方式,积极探索领导带案下访、定期巡访,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探索实行个案救助和补偿。五是在改进办案方法和提高服务水平上有新要求。《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办案方法,对涉及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慎重立案,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慎重采取传唤、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对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给经济发展、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确需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严或提取企业财务资料的,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并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案件。在查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关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始终注重保护企业的未来发展,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确需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做好衔接工作,尽量减少对生产经营浩成影响。

  记者:据介绍,《意见》还有一个突出特点是关于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请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方副检察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配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绿色生态江西和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执行和贯彻省检察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意见》,自今年5月至2009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将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主要包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案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

  (二)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案件;

  (六)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在专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人民网南昌5月6日电)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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