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六日电(记者贾靖峰) 针对境内上市公司利用自身资产注入等利好内幕,操纵股权激励机制为个人牟利屡屡事发的状况,中国证监会六日发布新规,就主要股东成为激励对象、重大利好前“突击”激励等十二个问题,颁行十二道禁令。
今日正式发布的两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最大亮点是设定了“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一些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利好性重大事件前“突击”对个人实行股权激励近年成为业界弊病之一,备忘录设立了三道“隔离墙”:
其一,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期间及完毕后三十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其二,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三十日内,不得提出股权激励;其三,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亦不得实行增发新股等上述重大事项。
根据备忘录,除非股东大会通过,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条件则可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关注其所获授权益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新规明确,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应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再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公司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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