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机构 不能“出一政策设一机构”
刘晓鹏
□大部制改革,使一些议事协调机构的任务可以由常设机构完成
□改变单纯以政策主导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模式,走一条依法治权、健全法制、用法治主导的道路
4月24日,国务院通过中央政府网站公布了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方案,新一届国务院将设置29个议事协调机构,减少了近半数,国务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和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单设办事机构被撤销,具体工作移交给国家发改委办理。
“大部制”政府机构改革已成为舆论焦点,而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机构改革也正在自上而下、从中央政府开始悄然推进。这项改革在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
按照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议事协调机构改革的关键词就是“精简”和“规范”。
“委员会、总指挥部、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命名方式各异,而按照现行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其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更高层级的领导负责,多部门参加,协调各方、集中力量。”时至今日,这仍是政府行政过程中一条保证多部门通力合作、应对突发事件、快速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或者专项工作的有效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常规机构设置的一种补充。
然而,这种做法的背景和条件正在逐渐改变。有专家认为,目前政策主导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模式面临变局:大部制改革,使一些议事协调机构的任务可以由常设机构完成;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履行职责,权责对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可以更多地通过完善法制加以解决;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围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新确定机构。
正基于此,议事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比如与常设机构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和常设机构之间权力、责任关系不明确;机构的设置和撤销机制缺少制度化保证,一些地方陷入了精简—膨胀—再精简的“怪圈”,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何以应对变局?出路就是依法治权、健全法制,改变单纯以政策主导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模式,以法治来主导。
首先必须改变“出一政策,立一机构”的思路,只要常规机构的法定职能能涵盖的领域,就不能盲目设置议事机构。唯其如此,常规机构才能在责、权、利统一的法制轨道上,更好履行职责,不会因一句“涉及多部门,难于协调”就将法定的责任束之高阁。
法治主导,要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并为这项权力划定边界。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虽然只是原则规定,但毕竟涉及这些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方式和程序,而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有的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议事协调机构的“生”与“灭”同样需要法治的渠道。想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的“怪圈”,就需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用法制铺就议事协调机构健康高效运行的轨道。
依法治权,建立法治主导的机构设置模式,中央政府已有先行之举,更需地方各级政府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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