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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话题:给“扰乱公共秩序”一个边界

  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山东高密县一位名叫“SS山地师”的网友因转帖不实消息,“夸大死亡人数”,被当地警方拘留了5天。据高密警方称,他们拘留“SS山地师”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见5月5日《南方都市报》)

  此事无疑是在告诉人们,即使在网上发帖,也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信口胡说———多让人后怕乃至恐惧!谁能保证自己在网上说的每一句话都与事实毫无出入?

  事实上,胶济铁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有的媒体的报道也与事实有出入。比如关于事故的发生时间,当天不少媒体报道成了“凌晨4时41分”,而准确时间则是“凌晨4时48分”。如果“SS山地师”说错了死亡人数就要被拘留,那么,那些把事故发生时间报道错了的媒体,是否也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面前,媒体报道有出入是可以理解的。同样,网民们因为对事实不了解,出于关心或者好奇而说错了话,也是可以理解的。

  没有证据表明“SS山地师”“夸大死亡人数”有着主观故意。更重要的是,他的转帖“扰乱公共秩序”了吗?他只是将帖子转在了小小的“高密帖吧”里,而且帖子很快被删除了。从社会效果看,没有多少人注意到这个帖子,没有人因此而恐慌,更没有人上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从何谈起?

  从法理上讲,《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的拘留处罚,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传播不实信息,二是扰乱公共秩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缺少“扰乱公共秩序”这个要件,单凭传播不实信息便可拘留一个人,那么以此推论,人们在网上随口开一句“今夜有暴风雪”的玩笑,便也可能被警察抓起来了。如果我们的法制环境严苛到如此地步,人们将无所适从。

  何谓“扰乱公共秩序”?需要划定一个明确的边界。否则,人人自危的日子可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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