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已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曾锦春担任市纪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家人收受他人贿赂3152万元,另有96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不少人对曾锦春涉嫌犯罪事实心存疑问:一个市纪委书记,本应是人们信任和敬重的反腐先锋,如何沦为欲壑难填的贪官?一个监督他人的领导干部,在长达10年时间里,大肆收受不义之财,难道就没有人对他实施监督?
在法庭上,公诉人历数了曾锦春40多项受贿、索贿行为,桩桩件件,令人发指。
这个显赫于郴州、作乱于地方的原市纪委书记,利用手中的党纪监督大权,在矿产开采权承包、工程招投标、干部任用、案件查办等方面,处处用公权牟取私利。
私欲膨胀、目无党纪国法是曾锦春腐败堕落的根本原因。推进廉政建设,加大反腐力度,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职责之一,而曾锦春却把纪律监督权当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郴州的不少企业曾经被纳入市纪委“挂牌保护”单位,名义上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实际是曾锦春聚敛钱财的伎俩。在曾锦春的授意下,凡是被市纪委“保护”的企业,任何部门不能查,任何人也不能问,谁查市纪委的人就找谁“谈话”,一些经济问题严重的企业负责人因此长期得到庇护。更为荒唐的是,为了打击报复那些不听“招呼”的人,这个堂堂的“纪委书记”竟然对一些既不是党员干部、又没有公职的农民实施了“双规”。
实际上,对于曾锦春公权私用、腐败堕落的行径,组织上有觉察,群众也有反映;但是,由于对监督者的监督缺位或不到位,还是让这个贪官在人们的怒视下一次次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在湖南,包括曾锦春,近几年接连有3名曾任地市级纪委书记的领导干部因腐败倒台,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说明,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是他们胆大妄为、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同时说明,目前一些地方党政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公权的社会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形式主义的东西。
在庄严的法庭上,曾锦春低下了头,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同时,有关部门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建设,从而对监督者实行有效监督。(侯严峰)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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