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已整整三年。
三年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实现了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参与案件审理、对审判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人民陪审员角色越来越到位。
“但问题犹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在调研中发现,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
陪审员专职化现象仍存 “三年来,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员都有人参加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确保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此外,法院通过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做法,也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到审判活动中,基本实现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覃丹今天告诉记者。
覃丹认为,不容忽视的是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有些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分配到审判庭固定使用。也有些法院对没有正式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长期连续使用,使陪审工作成为某些人民陪审员的固定职业。
“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覃丹说。
为防止陪审员专职化,覃丹建议应切实落实随机选用陪审员制度。各级法院可以依托电子网络,建立本地区的陪审员选用系统,由各法院立案庭通过网上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避免陪审员选用的“暗箱操作”。
陪审作用未充分发挥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的价值观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覃丹说。
“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陪审员难以发挥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作用。”覃丹举例说,在上海高院对陪审员参审判案困难的调查中,11.3%的陪审员认为是通过证据确认事实,54.8%的陪审员认为是法律适用,34.46%的陪审员认为是在综合分析判断环节。
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履行职责时在对法律的适用上是有一定障碍的。“由此也导致了少数人民陪审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庭审过程中陪而不审,或在评议案件和表决过程中随声附和。”覃丹说。
覃丹建议,应建立符合人民陪审制度特点的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执业能力,扭转人民陪审员因专业素质所限而出现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审判原则、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特点,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素养。
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不均衡 近年来,部分基层法院出现法官断层现象,有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甚至难以组成合议庭。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对减少积案、提高审判效率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据统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陪审员的参审比例高,分别占参与审判案件总数的46.37%和50.75%,行政案件参审比例相对较低,仅占2.88%。“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不均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也不一。”覃丹告诉记者,在一些法院中仍然存在着以退休人员为主体的常驻型人民陪审员。
覃丹认为,应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约束机制,建立具体可行的制度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在确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陪审员所在单位,并以最快捷的方式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
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当事人少 三年来,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直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对法官行使裁判权起到了制约作用,同时也消除了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
覃丹介绍说,决定第2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涉及自己权益的案件。
“但是,三年来,由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仅占参审案件的8‰。从案件类型看,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比重略高于刑事、行政案件。在5232件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民事案件3099件,刑事案件1906件,行政案件227件。”
本报北京5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