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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禁列支救灾捐赠款

  昨天(9日),民政部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办法对有关规定做了新的调整。办法扩大了救灾捐赠受赠人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及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救灾捐赠受赠人。

  办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细化说明。考虑到救灾捐赠活动的特殊性,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办法还要求,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办法同时下放了分配、调拨救灾捐赠款物和变卖救灾捐赠物资的权限,境内的救灾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即可变卖,境外的救灾捐赠物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则可变卖。

  办法还明确表示,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办法规定了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依照协议转移捐赠财产的追要程序和手段,并增加了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法律责任和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陈荞)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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