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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股东接连违规 证监会手中缺少惩罚之剑

  立案了查清了如何发落却成难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又一起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案作出处理决定。此前的4月29日,宏达股份两股东因有类似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几乎在同一时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冠福家用公司一股东违规作出了处理。


  证监会于4月21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墨迹未干,违规行为却接二连三,肆无忌惮,那么如何加大处罚力度,使指导意见能真正发挥作用,进而真正解决大小非解禁(大非指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小非指小规模的限售股,占总股本5%以内;大小非解禁指限售非流通股允许上市)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这对证监会来说是个难题。

  违规行为接连发生

  4月29日,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宏达股份两个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即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当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分别达到了1.46%和1.35%,而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这两个法人股东第一次被发现触动了指导意见的底线。

  “五一节”刚过,5月6日,深交所实时监控发现,中小板上市公司冠福家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法人股的股东“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在4月21日至5月6日期间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冠福家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135.96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19%,也超过了指导意见规定的1%界限。

  似乎和监管部门对着干,5月7日上交所又发现一例违规者:自4月21日至5月7日期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的指定账户,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开开实业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达377万多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55%。

  不是巧合,证监会指导意见是4月20日晚间出现在其官方网站上、21日见报的,但就在21日这一天,深交所冠福家用的一大股东和上交所开开实业的一大股东,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批量出售手中限售存量股份。几天之后,上交所宏达股份两股东开始了类似的违规行为。但由于宏达股份两股东出手太狠,一天售股数量就超限,所以首先被上交所处理,随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表示一定要严查。

  违规者为何如此肆无忌惮

  违规者的肆无忌惮令人吃惊,但他们为何如此毫无顾忌呢?有网民分析说,违规者在高价一口气抛出超额股票,到手的就是实实在在的钱,所谓落袋为安。

  而相比之下,目前违规者可能受到的处罚很小。除了交易所依据其规则,可限制该账户卖出交易之外,其它的比如诚信档案记录或者谴责,根本不会有什么震慑力。而证监会呢,仅仅有一个指导意见,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根本无法处理违规者。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万华说:“这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对可能的违规者而言只是一种义务。”

  一边是实实在在的巨大利益,一边是可以不必认真的违规代价,这样的状况,全看大小非流通股股东是否自觉了,而恰恰不自觉的又很多。所以,才会这么迅速地、密集地违规。

  其实还有另一种在这些股东看来是理直气壮的理由。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北京律师张远忠博士分析认为,“大小非流通股股东可能认为,当初股改时这些大小非流通股股东已经支付了对价,达成了在一定期限之后,非流通股可以流通的协议,现在该流通了,监管部门却说不行了,还是回到以前的协议转让方式上去。何况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已有限售股份通过竞价系统抛了手中股票,同样的身份,为什么现在就做不成了?”

  监管者面临难题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影响股市发展的最大的制度性障碍,“开弓没有回头箭”,但让非流通股完全依照当初的约定到二级市场上去,股市的大幅扩容,中小投资者难以承受股市的下跌,市场难以承受如此之重。

  因此,对非流通股流通控制节奏、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呼声,成为流通股股东最大的心愿。因为控制节奏可以使中小投资者不致损失太惨,而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又没有直接违背股改当初的约定,并且是在既有法律及现有技术条件下进行的,有可行性。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以及现今的市场大小环境,证监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出台了指导意见来救急。”知名证券业人士薛洪增分析说,“指导意见显而易见是可以被违规者规避的,比如通过拆分股票,每次就出售0.9%,不能说违规;或者通过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将这些股权全部转让给新公司,即搭桥,也不能说违规。事实上,规避指导意见的办法远不止这些。”他认为,“这有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就完全到位。”

  即便如此,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不合法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直言不讳,“当初的约定就是契约,哲人说过契约就是法律。中小投资者是投资者要保护,大股东就不是投资者?他们的利益就可以不维护?”

  对此看法也有人提出质疑,江苏律师汪秀平就认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重中之重,中小投资者如果到了连股市提都不想提的时候,证券市场融资功能也就不存在了,证券市场也很难说什么发展了。”

  但是,无论如何,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了,证监会已经立案查处第一个违规者了。那么,查处之后,如何“发落”?

  王万华分析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监会能够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现在没有;规章可以规范数量很少的罚款,现在一样难找。这就是证监会当下面临的最大难题。

  及时出台相关规则亡羊补牢

  对非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有必要进行限制,但证券市场的情况是随时都在变化的,因此,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按照张远忠的观点,“制定行政法规不仅短时间内难以出台,而且一旦出台,也不可能总在变,但规章等就好得多。”他同时认为,交易所建议证监会现在采用“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证券法虽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可以冻结资金账户,但证监会要行使这些权力,同样是要有条件的,证监会对待这类问题,难以找到条件。

  业内普遍认为,应当尽早出台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规范必要的处罚手段,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周芬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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