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7日高检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告施行的当天,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就适用该司法解释,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一起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案。
今年4月23日,李春明在成都市青羊区玉龙街附近的ATM机上取钱时,发现有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
李春明试着输入1000元金额,取钱成功后,他又连续取了9000元,随即将该银行卡修改了密码,到另一处ATM机上取走卡上现金5100元。4月24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很快锁定李春明,并在李春明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
5月2日,公安机关以李春明涉嫌盗窃罪向该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时有发生,但有的以盗窃罪判处,有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正当此时,高检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告公布,该区检察院认为李春明的行为恰属“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 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数额较大,便于5月7日当天,对李春明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记者谷萍通讯员王敏玲) (来源:检察日报)